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有关情况。
答: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界定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的范围,提出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及管理措施,促进了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和相关优惠政策扶持下,极大推动了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
一是综合利用规模稳步增长。煤矸石综合利用率由1998年的41%提高至2013年的64%。2013年我国煤矸石产生量约7.5亿吨,综合利用量4.8亿吨,其中,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达3000万千瓦,年利用煤矸石1.5亿吨,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达400多家,年发电量1600亿千瓦时,占利用总量的32%;生产建材利用煤矸石量5600多万吨,占利用总量的12%;土地复垦、筑路等利用煤矸石2.6亿吨,占利用总量的56%。
二是利用领域不断扩宽。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从以储为主发展到储用结合,目前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除在建筑工程、生产建材产品、综合利用发电、土地复垦、筑路外,还扩展到井下充填、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等方面,涉及建材、建筑、冶金、农业等多个领域。
三是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高参数、高效率、大容量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烧技术广泛应用于煤矸石发电机组,13.5万千瓦及以上单机容量煤矸石发电机组占煤矸石发电总装机容量70%以上。矸石充填置换煤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煤矸石生产增白和超细高岭土、氯化铝和特种硅铝铁合金等新产品,煤矸石深加工技术取得突破。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
答:近年来煤矸石综合利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没有改变,且随着洁净煤技术的发展,煤炭洗选量不断增加,洗矸产量增加的压力逐步增大,同时随着国家政策调整,新形势、新要求尤其是资源和环境的约束都对深入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原有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客观现实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这次修订主要是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作出的。
一是适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十二五以来,国际上对于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但随着近几年雾霾天气的频繁出现,大气污染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煤矸石作为煤炭生产的副产物,其堆积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而且自燃的矸石山排放大量SO2和粉尘,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面对日趋严格的节能环保要求,单纯对于煤矸石的堆存、排放等末端环节提出环保要求已经不能满足煤炭产业绿色发展的需要,应从全产业链的角度,依据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提出新的管理模式。需要针对政策、法规、技术、市场等多方面新变化,在更高的起点上进行顶层设计,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良性发展。
二是应对煤矸石产量不断增长的需要。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对于煤炭需求的增长,煤炭产量逐年提高,2013年我国煤炭产量约37亿吨,较2005年增长近70%,同年煤矸石排放总量达到7.5亿吨,较2005年增长近1倍,预计2015年煤矸石排放量将接近8亿吨,累计堆存量45亿吨,形成的煤矸石山2600多座,占地1.3万公顷。随着洁净煤技术的发展及采煤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煤矸石的比例还将逐步增加,煤矸石综合利用仍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要在管理上制定新措施,进行有序引导和规范,切实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量。
三是理顺现有管理体制的需要。原有《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煤炭部、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土地管理局、建材工业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其中多个部门已经撤销或进行职能转变。因此,应当通过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中的职责,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框架。目前,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为此我委联合上述部门共同修订发布《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此次修订主要在立项审批、土地约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强化了对企业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的鼓励和处罚措施也更加明确。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煤矸石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统计体系,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也强化了相关技术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
一是明确了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的总体要求。
二是建立完善了煤矸石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统计机制。明确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是在立项审批、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立了相应约束机制和指标要求。办法规定煤炭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编制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确需建设临时堆场(库),其占地规模要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应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要求。煤矸石发电要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煤矸石使用量要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200千卡/千克。
四是对煤炭产量超亿吨的产煤省份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提出主要产煤的省份(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新疆、贵州、安徽、云南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
五是鼓励措施和处罚更加明确。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支持。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超标排放的,取消其享受国家财税、价格等鼓励扶持政策资格,对已享受国家鼓励扶持政策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