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近日,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一个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收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这一数据被媒体广泛引用。也有机构推算,目前这项资金额度超过1万亿元。但这笔资金因为疏于管理,不断贬值,即便是被用于投资,也不乏违法案例:超出法律规定的投资范围,增值部分进了代管机构或个人的“小金库”。对此,城市化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理工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周毕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笔专项资金已经收了近16年。然而,目前总额多少、每年使用和留存了多少、保值增值情况怎样,却“没有人能说得清楚”。
周毕文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大的统计范围,各个省、区、市建委或房管局管理的数据比较明确,全国的统计只能是一个估算。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业委会没有成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政府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资金管理人应当委托本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并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资金管理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银行核对账目,并向业主公布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等。而专户银行则需要每年至少一次向资金管理部门发送对账单,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查询制度。
“有些楼宇的电梯老化需要维修,一般楼房外立面、楼顶防水要重做和整修等等,都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周毕文介绍,这笔资金使用程序繁琐,耗时太长,会逼得业主不得不放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双2/3原则”,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对分散的业主来讲,每支取一笔所有权属于自己的钱,要完成这么复杂的工作,非常困难,这对房屋的顺利维修是个巨大障碍。
背景资料:
中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开始于1999年。为贯彻落实“国发[1998]23号”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原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12月16日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8年,《办法》更名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比例从“购房款的2%”改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