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30日消息,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监督管理处处长钱志民日前因受贿、行贿一审获刑12年。钱志民曾向江西省交通厅副厅长许润龙行贿买官。
10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被告人钱志民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钱志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1145, 0.0033, 0.05%)10万元;对被告人钱志民扣押在案及退缴的受贿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对其未退缴的受贿赃款继续追缴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钱志民在担任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副经理、江西省交通厅各高速项目办代表、副主任、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监管处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交通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各项目经理、施工方财物折合人民币91.7924万元。
2007年年底,时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建设管理处处长的被告人钱志民在与时任江西省交通厅党委成员、副厅长的许润龙(另案处理,一审被判死缓)闲聊时,得知许为认购省交通厅朝阳锦城集资房的资金犯愁,为保持与许的关系,在工作上得到许的关照,被告人钱志民送给许润龙20万元购房。
2011年1月,被告人钱志民听说江西省交通厅拟对基本建设监管处处长职位公开竞聘,便向分管该处的许润龙汇报自己适合该职位,并送给许润龙20万元。后在许润龙的运作下,被告人钱志民成功竞聘该职位。
此外,被告人钱志民因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案发前退还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7.8924万元,案发后其家属退缴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志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交通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1.79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钱志民为取得领导工作上的照顾、职务上的任用,先后给予单位领导许润龙人民币4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钱志民在行贿罪中有自首情节,在受贿罪中有坦白、退赃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钱志民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