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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的智慧更在立法之外
时间:2014-10-28 17:20:03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木须虫 
  如果今后深圳立法要求市民必须定点定时投放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可能被举报、罚款,市民能接受吗?《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稿)》立法听证会上周五举行。 听证会上,垃圾定点定时投放、征信系统对诚信的约束、回收成本高、处罚可操作性成代表们激辩焦点。(10月27日《南方都市报》)

  垃圾分类和定时定点投放是现代城市文明进步的标识之一,一方面它代表了市民整体的文明素养;另一方面它也是垃圾综合利用在入口环节的具体体现。对于垃圾分类和定时定点投放,不管是基于环保还是培育市民良好的生活习惯,应该来说都不缺少这方面的认识。近些年来,许多的城市陆续推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试图通过管理有效改变居民混装垃圾和乱投入的陋习,无疑这是一种进步。

  不过,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之所以如此,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文明习惯的培育是很长的周期,不可能一蹴而就,简单立个法、制定个规定,毕其功于一役,显得过于理想化。类似的问题,如公共场所不乱扔垃圾改变起来都显得尤为艰难。

  其次,垃圾分类与定点定时投入,也不是单纯的管理命题。譬如,深圳此次立法拟对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投放的市民,予以罚款。单纯从措施来说并不是首创,早在2011年北京市就有类似立法,而3年过去了,效果依然甚微。可见,管理固然需要罚款,但罚款却不是解决问题的终极方式。如,日本对垃圾分类有严格处罚制度,大件垃圾不预约投放将被罚款,表面是惩罚,但前提还是“预约”服务。而类似有严格约束制度的发达国家,处罚的背后都有十分完善的服务体系,而这些才是城市该关注和学习借鉴的。

  如何在引导居民科学分类、定点定时投放上,还需要更多的服务对接,比如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公众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将垃圾分类变成公众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加大基础投入,让每个单位和家庭有条件实行分类;抓好清运对接,要尽量将垃圾的投放与运输环节相衔接,赋予居民垃圾定时投放的便利;建立奖励机制,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如,一些城市推出可回收垃圾有奖积分、可回收垃圾冲抵物业费等,都是不错的尝试。

  第三,垃圾分类还是垃圾回收利用的经济命题。垃圾没有回收利用的完整处理链条,垃圾分类毫无意义。并且,垃圾回收利用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才是支撑垃圾分类入口环节的经济基础。从发达国家执行垃圾分类的情况来看,但凡执行得好的都是垃圾回收利用效益比较充分的国家。如美国,2011年美国废料回收再生原料超过1.35亿吨,相关产业提供了46万个工作岗位,产生综合经济效益870亿美元。

  如果垃圾分类成了赔本的买卖,那么垃圾分类所需的成本,有可能成为政府与居民的负担,反过来影响和制约垃圾分类的推进。此外,垃圾本身是消费行为的产物,垃圾的循环利用应当从生产与消费的过程中提取成本,纳入到相关经济政策中调节,建立税收反哺机制,真正让垃圾处理变成产业,使得垃圾分类收集的可行服务与管理成为可能。

  总之,垃圾分类管理的智慧在立法之外,需要从长期性、系统性的角度来寻求方案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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