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30日披露,该院对原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吴振华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振华在担任长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有企业改制承包、企业争取技改补助资金、协调水泥厂关闭时间等事项上,为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84.3万元、港币4万元、价值2万元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90.54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90.54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同时,被告人吴振华在“两规”期间,不仅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张某贿赂42.2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振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