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会议强调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会议决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再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
不动产登记是涉及到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国家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建设。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标志着不动产登记的制定和出台,已经全面驶入了“快车道”,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推进将产生重大意义和决定性作用。不动产登记工作采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解决的是“四个统一”,即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不统一的问题。现在这一工作已经得到了实质性的落实和推进。
从目前来看,我国不动产分类纷繁复杂,涉及到土地、林地、草地、矿产、水域等各类资源以及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房地产等领域。不同的不动产就有不同的分法,各个地域的差异也使得不动产的分类呈现了完全不同的差异。
近年来,我国不动产交易发展很快,国家亟待加强对不动产的详细了解,进而使市场交易行为变得规范有序。不动产登记条例需要尽快完善、出台,以确保国家对不动产资源的了解与有效管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与施行有着重要意义。
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被视为是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三大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之一。本次会议,无疑将明显加快该项工作的全面推进。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推荐简政放权、整合部门职能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统一窗口对外,是改革的重要方向;是方便企业和群众、降低创业成本的有效举措;也是政府履行改革承诺,落实改革举措的重要标志。
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在各方积极配合与协调下, 一个更完善、更具可操作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将与民众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