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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未开空调被判赔具有示范意义
时间:2014-07-25 16:23:46  来源:人民网  作者:堂吉伟德 
  温州一老人坐公交车去看病,在闷热、拥挤的公交车上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那天天气很热,司机没有开空调,大家都叫司机快点开空调。”72岁的陈婆婆当天坐在第3排,她说车开了一段时间后,就听到黄先生说自己热得不行了。近日,温州市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是导致老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应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7月23日燕赵晚报)

  就在不久前,北京气象台发布了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有市民则反映不少公交车装有空调设施,但车内并未开放,与凉爽的地铁相比,不少市民称高温天挤公交浑身流汗,实在吃不消。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并非偶然行为,而已经成为一种行业规则,在网上稍加盘点就可发现无数案例。如此高温下,公交车明明有空调,司机为什么不愿开?一些公交司机道出了其中的奥秘:都是“节油奖”惹的祸。

  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享受着国家财政补贴而具有公益性,应严格按照高温天的技术规范和预防标准,比如空调开放和其他降温措施等。表面上看,这是公共责任意识差的道德命题,其实也是一个法律命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交车作为公共场所,在极端闷热的环境中,理应提供降温和防暑等措施,有空调自然是毫无保留的开放,使乘客免受中暑或高温引发的病变,甚至危及生命。然而,如此浅显的道理,何以未能在实践得到落实,皆因公共场所侵权行为,少了一些法律规范的追溯,多了一点道德层面的矫正,责任侵权的风险太小,成本过低,自然就无法达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反之,若是因为未尽到相应的法定保障义务,并因此承担侵仅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就不会我行我素,而“不把乘客当上帝”了。

  乘客因环境致病或突发事故死亡,若能证明公共场所负有侵权责任,其将会为此付出经济赔偿的代价,为“节能奖”而不开空调等现象就会得到控制,公交公司和司机也不会为了“节能小奖”,而愿冒侵权责任的风险。时下的问题在于,对公共场所的侵权责任还没有形成普遍的维权意识,法律的渠道还没有被广泛使用,法律手段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整体上将侵权行为视为道德问题,而未能在维权更进一步。加之类似的司法案例过少,很多还处于空白阶段,自然是民不诉而法不究。在这种情况下,公交车未开空调被判赔显然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一者,通过此可以进行一次有效的普法,特别是可以让公众对侵权责任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二者,此案例为其他类似行为的处理,提供了应有的参照。虽然国内司法并无判例制度,但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也还得借鉴已有案例的处理原则,以实现最基本的法律公平;三者,个案可以达到以案说法,除了惩戒当事人之外,对其他人也能形成警示和教育。总之,公交车未开空调既是堂责任课,也是堂法律课,更是堂权利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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