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构这次真的要针对汽车市场的涉嫌垄断行为“出手”了。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家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经销商处独家获悉,多家知名车企的亚太区负责人上周到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受了反垄断调查,执法机构确认一些车企存在横向限制、纵向限制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涉嫌垄断行为,很快将出台有关处罚结果。
某知名车企的负责人表示,认可上述调查内容,并将积极配合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有关部门实际上从2011年就已经组织了大量人力,借助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术机构的力量,对汽车市场这些问题做过大量研究,在一些地方进行过尝试性执法。
“一辆出厂价50万左右的进口路虎,在中国完税后售价不该超过130万,但最终价格卖到了189万。一辆北京奔驰的零整比为1273%,更换所有零配件所花的费用可以购买12辆新车,而且一旦车出了问题,消费者还必须在4S店购买原厂配件进行维修,4S店也不可以‘外采’配件。”一说起汽车经销与售后中的虚高价格、限价及搭售等乱象,成都某汽车4S店的经理尹小姐有些愤愤不平。
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发生在我国汽车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逐步引起各界重视,记者此前在北京、上海、湖北等多地的车企和4S店调查了解到,汽车企业对整车、配件、售后服务的价格进行限定,对整车和配件的转售价格进行限定,以及原厂配件专供等行为,确实屡见不鲜。
记者此前调查发现,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并非汽车供应商子公司的汽车4S店,现在却对汽车供应商产生了严重的“依赖症”,后者全面控制了由4S店承担高额成本建立的经销网络。
这从最近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有限公司高调宣布在全国范围内下调汽车的售后保养费用一事中就可以看出。
“保养价格的调整什么时候轮得到奔驰来宣布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一位专家认为,这应该是在4S店的自主定价范围内,现在却让车企“越俎代庖”了。虽然目前车企在合同上已经逐渐取消了对4S店的价格控制,但实际上这种控制并未消失,只是更加隐蔽了而已。
有专家表示,汽车供应商和4S店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具备了纵向垄断行为的特征。在我国汽车经销和售后市场上,纵向垄断行为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汽车供应商向经销商发出的商务政策、通函、资讯、通知等形式上的单方行为。
具体而言,汽车供应商直接固定或限定经销商的转售价、固定经销商的销售利润、限制经销商给客户的最高折扣、限定转售价格波动幅度;汽车供应商要求4S店仅向经销区域内的最终用户(包括个人和企业用户)销售汽车;汽车供应商向4S店供应紧俏车型时搭售滞销车型,向4S店供应新车时搭售原厂配件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售后市场方面,记者发现我国汽车售后市场上,原厂配件专供,原厂配件搭售维修服务,维修技术信息的可获得性低等现象较为显著,而这些现象的“恶果”,就是在中国的汽车售后市场,零整比能达到畸高的12:1。
“汽车售后与经销不同,售后市场有可能按品牌界定。”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特定品牌、车型的维修保养要求采用适用的配件,包括原厂配件及非原厂件。其中,质量相当的非原厂件有可能成为原厂配件有力的竞争对手。当与整车兼容的非原厂件有限时,用户购买新车后即被锁定,这种锁定效应是导致畸高零整比的客观原因。尤其对于高端品牌汽车而言,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在维修服务中,一些地区还同时存在4S店之间横向限定工时费的现象。
所谓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在汽车市场上,不同4S店之间通过串联,抬高售后价格的行为正符合这种特点。专家表示,4S店之间横向限定工时费是《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卡特尔行为,证明该行为符合豁免条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今年美国处罚日本汽车配件厂商价格卡特尔一案,中国执法机构也将有所动作。《经济参考报》记者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查二处官员求证,该处官员表示早已开展相关调查,并已受理日本厂商的“自首”,很快将有处罚结果出来。
近两年,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一直在通过不同途径宣传《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副巡视员卢延纯在2013年中国汽车流通年会上表示,作为经营者,在一些同行会议、区域会议、企业合作或者组建产业联盟、战略联盟的过程中,要避免讨论和商定价格;要避免纵向价格限制《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或者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同时要注意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