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8日电(记者 岳德亮)为了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日前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公布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规定,调整后的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同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还发布了“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不得超过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