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甘肃省酒泉市政协原主席杨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检察机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其中受贿所得价值共计1350余万元财物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剩余现金、房产变卖款、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等款物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林在1997年至2013年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主管城市建设的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先后为33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941万余元人民币、13000美元、2000欧元、投资300万元、兰州市雁滩地区住房1套、沃尔沃C60越野车1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1份、金条2根、金吊坠1个、手机1部、手表2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近16万元购买房产1套。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林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