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对于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了要求: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20%。获得“以房养老”政策试点的地区有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四地,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6月23日《证券时报》)
保险业进行“以房养老”试点业务,可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有助于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但“以房养老”是一种新的养老方式,带有很强的公益性。保险公司有的属于国企,有的属于股份制,作为企业固然要讲求经济效益,诚然,开展以房养老的业务需要付出成本,获取一定的利润也在情理之中,但自身利润计算过高,抵押养老金就少。保险业如何来开展“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以房屋的价值进行计价按揭,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其实非常复杂。老人的房子各有不同,有新房也有老房,房与房之间结构不同,环境不同,位置也有区别,怎么来定价?从以往看,一些抵押物价格低之又低,手续费高之又高,“人参变成了白菜价”,如果是一时为了解救,暂时的抵押,不久可以赎回来倒也罢,可养老却不同,抵押是永久性,实则等于卖,房屋定价多少关系到老人的生存和生活质量,按照常规的抵押标准,必然有损老人的利益。
另外,按照现有的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虽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大多数老人所持有的房是老房,不少已经接近此年限,按照常规,房期越长价值就相应的减,那么这个保险年限定在什么方位最合适?
老人以房养老获得的收入,不比一般做生意搞投资可以获得相对的利,是一种依靠,说透了是一种保命的钱,此种钱事关重大,因而,实行以房抵押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抵押标准,在评估收费上应予以相应的减免,在还利上应有所提高,尽可能让被抵押者满意。
以房养老是“老有所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是个人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有很强的公益性,因而,不论是以哪个部门出面,都应突出公益性,多给予,少收利,出于公德心,当作一种慈善事业来做,而不能作为创收的一大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