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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税收保障办法
时间:2014-06-19 12:50:24  来源:人民网-江西频道   作者:秦海峰 

    人民网南昌6月19日电 (记者秦海峰)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日,江西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据了解,近几年来,江西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采集政府部门和社会的信息资源,有效提高税源信息的利用率。但由于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难以做到应收尽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但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措施,导致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

    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是强化税源控管的关键。《办法》规定,江西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提高税收协助水平,是实现税收保障的有效途径。《办法》规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及时通过税收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出让、变更、转让,河砂招标、拍卖、开采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因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常住或者暂住)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加强税收服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以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信用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

    《办公》同时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江西省国税局、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办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协税信息,依法提供税收协助,使税务机关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汇集各方信息,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信息管税能力,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应收尽收,保障财政收入和税收公平,也有利于促进征纳和谐营造良好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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