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出“风道”,把东北、西南盛行风和秦岭上、下山风引入城市,让新鲜空气顺着“风道”源源输送到西安主城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昨日上午,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西安生态隔离体系控制规划》和《西安生态隔离体系控制导则》。今后城市建设中,“风道”将被严格保护。
规划防止城市“摊大饼”
据介绍,目前城市摊大饼发展趋势明显,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通过规划,西安市将构建城市生态隔离体系,防止西安主城区向外围“摊大饼”式蔓延发展。
为缓解城市热岛效应,降低城市大气污染,沿西安主导风向和秦岭北麓及周边塬体的沟口、峪道,形成多条通风廊道,将东北、西南盛行风和秦岭上、下山风引入城市,让新鲜空气顺着“风道”源源输送到主城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规划提出的“生态控制区”是指对西安生态隔离体系和生态格局构建起到重要作用的区域,包括城市主风道的楔形绿地;环城公园、唐城林带-幸福林带绿环、三环、绕城高速等城市环形绿地;渭河、沣河、灞河等11条河流及其防护绿地廊道;西宝、西临、西康等交通干道防护绿地等。
“风道”内允许建重大交通设施
“生态控制区”区域,要求以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为主,禁止建商业性高层住宅等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但允许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廊道、特殊用途设施(如军用)、旅游基础设施等的建设。上述设施建设时,需经专家会论证,并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生态控制区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原则上予以保留,日后更新改造则需要按该要求执行。
从该规划所描绘的“风道”图上可以看出,西安市的主风道由东北方向的窑村机场楔形绿地和西禹高速楔形绿地进入,由西南丰镐遗址楔形绿地出城。这个范围内,生态用地总量要控制在90%以上。
据介绍,本次规划体现两大特点,一是由以往“外延式扩张”的规划模式转变为以“底线式控制”的规划模式,二是将规划与导则结合,增强规划的可实施性。
生态协调区内有条件建设
规划还确定了生态协调区,其范围为生态控制区内河流生态廊道和交通干道生态廊道外侧200米范围内的建设区域;生态控制区内大遗址周边建设控制地带、景观协调区和为保证大遗址生态廊道功能发挥所确定的一定范围的外围建设区域;城市生态缓冲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区域。
生态协调区内为有条件建设区域,分区域分类别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提出不同控制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隔离廊道生态功能。河流及交通生态廊道外侧200米范围内的建筑用地,建筑高度按阶梯状、向廊道外侧递升的原则进行控制以保证城市通风需求。
>>专家观点
打通“风道”很有必要但无法立即根治城市雾霾
城市风道也叫城市通风廊道,是把郊外的风引进主城区,增加城市的空气流动性。“打通‘城市’风道,引风入城”是否有意义?
长安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顺熙认为,城市规划时,不能处处高楼密布,留出缓冲区非常必要。“城市不能弄得密不透风,城南、城北近几年高楼太多。一座城市,只有建筑面积和水面面积、林地面积、公园占地等各占一定合适的比例,城市才会和谐,抗风险能力也会增强。”
这些风道能不能立即改善空气质量?邓顺熙认为不会立竿见影。其一:造成雾霾的核心问题是单位面积内排放的污染物太多,因此,想方设法把单位面积内排放的污染量降下来,才是从本质上解决雾霾的问题,如减轻交通密度、减少机动车使用、电厂提高净化减少排放、化工厂搬迁等等。其二:“打通‘城市’风道,引风入城”,并不是要拆掉现有楼房而增加空气流动性,只是保持现有“风道”上不再建设高楼。因此,不会立即改善空气质量。但“打通‘城市’风道,引风入城”对今后空气质量改善却非常重要和必要,应该在规划时就纳入。
>>其他举措
明年底新能源汽车将达11000辆
本报讯(记者王卫平) 为推进节能减排和促进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昨日的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还原则通过了《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明年将建10条新能源公交线路
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力或电+油动力汽车。目前,西安市有新能源汽车为200多辆,大多集中在公交车领域。
此次推广目标为,到2015年底,西安市新能源汽车达到11000辆。具体为:从今年起,公交车新增车辆力争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60%;到2015年,新能源公交车不低于500辆,开设10条纯电动公交和混合动力公交专线。公安、工商、质检、城管等执法用车新增和更新时,新能源汽车比例不能低于70%,两年内应用数量不低于600辆。今后新增出租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此外,还将增加不少于200辆的新能源专用车、新能源社会车辆力争达到7700辆。
今后新建停车场需建30%充电车位
与此同时,建设立体充电塔4座(1600个充电车位)、地面充电站42座(2100个充电车位)、分散式充电车位7000个。还要建设16家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点。积极推广公共停车位分散充电模式,今后,新建的各类停车场需建有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
对在西安市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补贴参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1∶1给予配套补助,对符合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免缴车船税。
制定新能源汽车挂牌、年审等服务措施,设置绿色通道,简化新能源汽车上路运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