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意见》表明,要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定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集体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意见》明确指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否则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