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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性别鉴定”又出新花样地下“寄血验子”谁管束
时间:2014-04-17 12:45:08  来源:新华网  作者:肖思思 毛一竹 

   新华网广州4月16日电(记者肖思思、毛一竹)中介寄来一个低温箱、干冰和三支特殊针管,在当地找私人诊所抽血10毫升,再通过中介推荐的专业物流公司冷藏空运至深圳,由黑中介将血样送到香港做胎儿性别检测……在放开“单独两孩”政策后,这种“寄血验子”非法“业务”在部分地区火了起来。

   法律专家提示,这种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寄血验子”,尚存在着道德人伦、非法行医、一旦出现误诊孕妇“误堕胎”非但得不到赔偿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人财两空”的诸多风险。

   网上兴起“寄血验子”热

   在网络搜索引擎里输入“性别鉴定”“7周/8周性别鉴定”“香港性别鉴定”可见,胎儿性别鉴定在网络上大行其道。

   在论坛上,一个在深圳做“香港胎儿性别检测”的中介丁小姐说:通常为人们所熟悉的测胎儿性别的方式是B超,但在内地做胎儿性别鉴定是不合法的,而且B超有时候因为胎儿的姿势、角度,还有医生的水平难免有误差。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怀孕8周以上去香港抽血做胎儿性别鉴定,这种检验方式准确性很高,而且安全又方便,对胎儿没什么影响,约3-5个工作日就可以知道检验结果。这种检验方法在香港是普遍被孕妈妈采用的。

   “中介”介绍,寄血验子的流程是:孕妇先打600元给“中介”,他们接到钱后将会给孕妇寄去一个低温箱和三支特殊针管。孕妇自己想办法抽取10毫升静脉血,放入低温箱中。再花1000元,委托“中介”推荐的物流公司将血样空运到深圳,当孕妇把尾款5000元打给“中介”后,这份血样就会被送到香港化验所,检测报告在两个工作日内得出。“中介”先电话通报化验结果,随后将化验报告寄出。

   “因为迁就部分妈妈没有通行证的问题,抽血可安排在深圳进行,我们有专业客服马上把血样送到香港化验所去化验,不用亲自跑去香港那么麻烦。”丁小姐说。

   记者采访发现,在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后,这种“寄血验子”拥有一定的市场。一位准备去做“寄血验子”的单独准妈妈李女士告诉记者:“第一胎生了一个女孩,家里人特别想要一个男孩,我已经怀孕两个月,急切希望知道胎儿性别。内地医院不给做性别鉴定,去香港做很方便。”

   计生部门:发现“寄血验子”后终止妊娠将取消“二孩”指标

   对于“寄血验子”,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一直是计生部门的重点工作。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将进一步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所以必须坚决禁止。对于符合政策的‘单独二孩’,如果已经发现通过寄血验子等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的,一律取消再生育指标,并将做超生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欧湘红坦言:“我们这里也经常有人咨询可不可以做性别鉴定,但是我们的态度是坚决拒绝。”她介绍说,自然状态下,男女出生比例约为1.06:1,寄血验子有可能导致一些准妈妈因为胎儿不是想要的性别而采取人工终止妊娠,这不仅伤害一条生命,也让男女出生比例失调。“对于男孩的需求,国内的准爸爸妈妈显然更迫切一些。”

   提前做胎儿性别鉴定,存在各种未知的风险。一些“中介”也承认,数据分析显示,血液检测不是百分之百准确。如果因为性别鉴定造成孕妇堕胎,人伦不容。

   一位厦门的妈妈讲述说:“前年我朋友想要第二胎,家里都希望能生个男孩。怀孕期间,她两次到厦门的验性别机构检测,都说是女孩,我朋友就想不要了。但后来她去厦门妇幼保健院产检时,医生告诉她,由于她第一台剖腹产伤到了子宫,这一胎打了就再也不能生了,最后她决定要这个宝宝,没想到生下来是个男孩。”

   专家:“寄血验子”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亟需规范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儒亮认为,验血对胎儿性别进行判断属于医疗行为、专业判断,给孕妇采血的“黑中介”应以非法行医论处。在香港等地进行验血的境外医疗机构的做法既是违背伦理的,也是违法的。“寄血验子”带有隐私性,决定胎儿未来的生死去留,境外医疗机构应该有人权保护的意识。

   除了真假难辨、维权无门之外,血样运输过程中也存在很大隐患。根据1998年施行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出口、出境证明予以放行。国(境)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将没收其所持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宋儒亮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国内从事“寄血验子”的“黑中介”可能涉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和妨碍国际卫生检疫罪,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内,影响目前对胎儿性别的判断是违法的。在国际上,法律和伦理上也行不通,正所谓‘毒树之果不可食’,境外医疗机构连病人都没见到就进行检验,这是违背职业道德,要负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境外医疗机构对孕妇及胎儿的生命构成危险,也应该依据法律查处。”宋儒亮说。

   而一旦出现问题,吃亏最大、“人财两空”的还是孕妇本人。“如果境外医疗机构检验错误,‘误杀’胎儿,孕妇又是明知违法要去做的,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境外医疗机构、‘黑中介’、孕妇三方都有责任,属于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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