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2014年3月3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近日,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省卫计委下发了实施方案及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大家关注的问题都作了解答。
省卫计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同时下发了《福建省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实施方案》、《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和《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
还有3种情形也视为独生子女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要提交的材料
《解释》指出,“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如下的证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 2)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各地在当事人提交真实有效完整材料的情况下,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抢生情况分两种处理
已育的属于违法生育已怀未育可补证
《解释》强调,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另外,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
同时,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终止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