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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定之:守住防范金融风险的安全线
时间:2010-07-26 11:13:38  来源:《求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必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防范银行风险的安全线,以夯实银行稳健运行的基础。

  厘定虚拟经济安全运行的合理边界。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良性运行的虚拟经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可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一旦虚拟经济出现问题,特别是结构性的重大问题,不仅会制约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且可能诱发实体经济出现严重风险。因此,基于实体经济发展状况,把握虚拟经济发展规律,是防范整体经济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关键。

  我国在深化银行业改革进程中,对防范系统性风险进行了大量探索,出台了一整套监管指标体系。近年来,借鉴《巴塞尔协议》等相关国际准则,中国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审慎经营的“三大类七项指标”,对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存贷比等明确了监管目标和底线要求,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的性质、规模等差异,不断调整和改革金融监管的理念、框架和技术手段,实施动态的、差别化的、逆周期的管理。例如,针对去年以来银行信贷大量投放、潜在风险压力剧增的情况,我们及时将大型银行拨备覆盖率的底线从原来的100%提高到150%,将资本充足率的底线提高到11.5%。同时,研究完善反周期监管机制,针对宏观经济先行指标变化,着力建立“信贷错期”等风险响应制度安排,矫正银行经营特别是信贷行为内生的“亲周期性”,增强对系统性风险的主动应对能力。

  防范大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由于个别大型金融机构倒闭导致金融市场恐慌蔓延,原本非常充裕的流动性在一夜间骤然枯竭,各国央行不得不提供规模空前的流动性支持,以维持金融体系的运行。由于大型金融机构具有规模性、关联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征,为避免此类机构倒闭对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造成传染性、破坏性的影响,政府往往不能任其破产,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救助措施,这就是所谓的“大而不能倒”或“太大不能倒”。比如,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陷入困境时,美英等国政府都迅速出手援助。事实表明,“大而不能倒”的规则对于维护整个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不可言喻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将风险管理的重点集中在信用管理上,而对流动性风险关注度不够,一方面,由于国家长期以来储蓄率处于高位,银行资金来源宽裕,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流动性管理;另一方面,存款人认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为银行提供了隐性担保,流动性不会出现问题。这些认识是有害的,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极易动摇市场信心。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流动性风险底线,确保大型银行长治久安、稳健运行。

  管好流动性风险,需要标本兼治。对于大型银行而言,既要满足监管指引和底线要求,更要确立科学发展理念。“大而不能倒”不能成为大型银行盲目扩张、任意放大杠杆效应的反向激励,而应成为科学发展的价值取向。对于大型银行必须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建立更严格、更审慎的风险底线,审慎控制杠杆率,合理把握增长节奏,确保业务扩张与资本水平、管理能力相匹配,以“强”保“大”,以“强”促“大”,实现“又强又大”。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存底线。分析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可以发现,过于甚至片面重视即期财务表现,强调利润增长和股东回报,是引发危机的深层次原因之一。这种价值取向导致了短期行为、投机活动盛行。关注银行可持续发展,提升银行业基本素质,确保经得住恶劣环境乃至危机的考验,防止破产发生,这不仅应作为监管的核心价值,也应成为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核心价值。

  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银行业经受住了考验。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都具备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银行监管来说,危机处置固然重要,但打造常态化管理机制、建立一整套防范破产的生存风险底线更为重要。这套机制和风险底线的价值,就在于危机来临之前的自觉自律和提前行动。

  从经验看,确定影响银行生存的风险底线至少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资本底线,有多少资本做多大的生意;二是资产结构,确保风险分散化,构建抗风险、有弹性的资产组合结构;三是风险抵补,收益充分覆盖风险,增强对风险财务抵补能力;四是良好的治理和运行机制,确保银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五是建立符合银行经营管理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避免诱发短期行为或负向激励,控制银行不负责任的冒险行为。另外,在风险指标考核方面,要强调风险调整覆盖后的真实业绩,且风险指标在所有业绩考核指标中应有较高权重。

  构筑综合化经营的风险隔离带。近年来我国不少金融机构进行了综合化经营探索,有8家银行投资设立了基金公司,4家银行获批成为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机构,7家银行成立或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2家银行成立了信托公司。应该说,综合化经营对于银行转变依赖利差的传统盈利模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增强了对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协同效应。

  但综合化经营也使得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变得模糊,运营中不透明问题开始显现,并滋生了利益冲突和内部交易等弊端,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大大增加。由于不同金融机构的财务杠杆、信用杠杆相互叠加耦合,风险识别和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加,导致风险敞口失控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因此,对于综合化经营必须有严格的风险隔离底线,主要包括严密的“防火墙”制度和专业化的分业监管。一是构建“防火墙”机制,隔断风险在不同市场、业务之间的传递;二是加强专业化的分业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要分步骤有序推进综合化经营。在金融领域竞争还不充分的现阶段,还不宜过分强调协同效应。对于银行业来说,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心一意办银行仍是毫不动摇的基本原则。

  把握对外开放过程中的金融控制权。实践表明,银行业对外开放必须立足国家的核心利益,坚守独立自主的底线。这是一条宝贵经验,也是必须始终坚守的重要原则。

  在实施“引进来”战略方面,首先要坚持独立自主原则,这是最基本、最关键的底线。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中东欧一些国家之所以成为重灾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丧失了对本国银行的控制权。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购买了这些国家银行2/3以上甚至高达90%以上的股权,危机袭来时,西方金融机构大量撤资,导致这些国家金融体系陷入困境。这些教训告诉我们,确保对国家金融控制权,特别是对大型银行绝对控股,是关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根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要重视把握好“引资”和“引智”相结合的要求,注重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包括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

  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我们必须坚守的基本底线有四条:一要服务自身发展战略,要有利于这个发展战略的推进和实现;二要紧跟实体经济,原则上是客户走到哪里,我们的银行金融服务跟进到哪里,而且不宜投资银行业以外的金融机构;三要有富余的自有资本,有这个本钱去做这个买卖;四要有管理国际化金融机构的能力,主要是对国别风险、项目风险的判断和控制能力。与“引进来”相比,“走出去”对于多数国内银行来说并不是那么急迫。当前,我国银行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办好国内事情上,为今后“走出去”打好坚实基础。

  完善银行风险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银行整体风险状况、关键风险事项等方面,确保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银行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对称至关重要。要做到信息对称,既需要监管机构加强现场、非现场手段的监督检查,更需要银行主动、尽职的风险信息披露。因此,建立一套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制度至关重要。从国际上看,各国对银行风险信息披露都非常重视,巴塞尔委员会从1995年开始就陆续发布一系列文件,以规范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中国银监会去年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关键风险信息披露做了详细规定,体现了监管的底线要求和未来的监管导向。

  就信息披露要求来说,除内容完整、披露及时外,重点应关注数据真实性。长期以来,我们高度重视并狠抓风险信息的真实性监管,特别是对贷款风险分类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如果真实性得不到保证,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甚至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那么银行资产、利润、资本充足率、资本回报率,乃至税收等,就缺乏可靠基础,从而埋下重大风险隐患。中国银监会将继续加大对真实性监管力度,并探索将不良贷款偏离容忍度纳入风险指标体系。

  努力实现监管与创新的有机统一。监管与创新是博弈关系。规避监管、追求利润最大化是银行业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这种监管博弈如果得到有效规范和引导,可以提升金融效率,达到“正和博弈”结果。如果脱离必要规范,过度创新甚至为了逐利,则容易导致风险失控,最终将酿成巨患。

  客观地看,我国银行业目前不是创新过多,而是创新不足。我们鼓励遵循法律法规、符合金融内在原理、“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得”的创新。基于当前实际,银行创新的风险底线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制底线,银行所有创新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这是刚性约束;二是杠杆率底线,严格限制商业银行通过创新放大杠杆率,或者通过显性或隐性担保承担额外风险;三是透明度底线,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必须严格遵循信息公开透明原则,要向客户、监管部门充分披露创新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投向、潜在风险等相关信息。另外,银行开展金融创新还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二是尽可能选择简单透明的产品结构、成熟的技术方案。我国对银行业金融创新风险底线的探索刚刚起步,要通过明确底线来规范创新,鼓励银行在底线范围内充分发挥智慧,激发创新活力,更好满足广大企业和老百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打造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刺激内需、拉动经济提供有力的金融服务。

  (作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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