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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卫计委:3月1日前抢生“两孩”须缴社会抚养费
时间:2014-03-07 13:51:33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3月7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昨日明确,单独夫妇在3月1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后生育的,可以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而在3月1日之前生二胎的,要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为让市民充分了解“单独两孩”的政策内容,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黄红、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张梅兴昨日上午赴“12320”公共卫生热线电话,在上海市健康教育所主办的“主任接听”及“在线访谈”栏目上,为市民解答“单独两孩”相关政策。

    在一个半小时的活动期间,12320共接到市民来电253件次,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单独两孩”办理程序、居民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晚婚晚育假相关咨询等。

    再婚单独夫妻成焦点

    市民:自己从小父母离异,跟父亲长大,父亲没有再婚也没有再生育,但母亲再婚后又在新家庭生了一个孩子,那自己是否属于独生子女?

    黄红: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14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因此,像刚才提问的市民就不属独生子女。

    市民:新的单独政策对于再婚家庭方面的考虑欠妥,比如再婚夫妻中,一方为独生子女,另一方为非独生子女,且前段婚姻生育过一个孩子,但离婚后孩子判决为对方抚养。这对再婚夫妻婚后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而按照现在的政策就不能再生育,这样对再婚家庭中独生子女的那一方是很不公平的,明明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孩子,仅仅是因为现在的非独配偶之前生育过孩子,就被剥夺了自己的“单独两孩”权利。

    黄红: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婚前一方或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因此,上述再婚夫妻已按此款规定再生育了一个子女,当然不能再多生另一个孩子。

 抢生须缴纳社会抚养费

    市民: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条件,但第二个孩子出生在3月1日政策实施前,对于这种“抢生二胎”的家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什么标准进行?

    张梅兴:对于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新《条例》实施以前的规定予以处理。

    生育第二个孩子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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