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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决意”征地改革试点 首倡“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时间:2014-02-22 10:44:43  来源:中国经营报 

  先于修法 欲建货币、留地、换地、留物业、入股等多元化补偿机制

  尽管《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仍在继续且不会在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审议,但国土资源部还是决意在修法完成之前,先行展开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知悉将在2014年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在试点工作过程中,除了探索公益性项目征地的界定方式外,重点将对征地补偿的方式进行多元化尝试。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提出征地补偿“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的试点工作要求,这是作为全国土地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首次明确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在部署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还提出了征地补偿多元化探索的基本路径,即除征地货币化补偿外,还可以探索采用“留地”“换地”“留物业”“入股”等方式,为未来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跑赢”修法

  在国土资源部向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部署的2014年将要开展的重点工作中,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被列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主要任务的“第一项”,位列多项任务之首。

  “近期国土资源部确实提出过2014年进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但现在是哪几个城市或者地区,还没有正式确定。”2月20日,东部某省国土资源厅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国土资源部正在选择进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而在此之前,征地制度改革尚未有“官方试点”。

  河南、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人士也向本报记者证实了国土资源部部署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消息。在国土资源部向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部署的2014年将要开展的重点工作中,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被列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主要任务的“第一项”,位列多项任务之首。

  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中,已经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问题。2012年12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下称“草案”),并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了解到,这份草案稿的核心在于取消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有产值的30倍上限,但对于缩小征地范围、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并未做出更为细致、明确的法律安排。与此同时,由于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各利益群体诉求博弈颇多,全国人大并未正式审议通过该草案。

  “从现在的情况看,《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也没有送交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安排”。2月20日,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一位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而按照当前国土资源部的工作安排,征地制度改革的地方试点工作,有望先于修法执行,以为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积累相关经验。

  首提“提高个人收益”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让个人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014年1月10日,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期间,国土资源部多位高级领导向地方国土资源主管机关负责人提出,在2014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向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将着重于两个重点,一是“研究探索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和途径,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同时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二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在说明试点原则的过程中,对于完善补偿这一领域,国土资源部做了比较多的解释和要求。”前述东部某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不仅提出了除对征收集体土地进行补偿,要求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外,还提出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当前在部署征地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国土资源部明确知悉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要着重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让个人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以前一般只是提出要提高征地补偿,但是,这么明确地提出建立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并且提出了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我印象中还是第一次。”前述东部某省国土资源厅人士告诉记者,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在此领域一般要求提高征地补偿,同时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保、工作等方面的制度保障。

  所谓土地增值收益,来源于中国内地现行的二元化土地管理制度。即土地被人为划分为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须通过征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才能交易。而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只对其生产价值进行补偿,而对其土地增值部分收益不予或极少与农民分享。

  新增补偿四条路径

  这四条基本路径包括,“因地制宜探索‘留地’‘换地’‘留物业’‘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

  在部署2014年国土资源系统主要工作时,对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所须遵循的原则进行了细化。目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省内传达这一精神,以期选择合适的试点城市或地区。据了解,试点地区的选择将本着“地方申报结合部机关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

  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除首次明确提出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的原则性要求外,多位地方国土厅局官员还向记者证实,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了试点过程中,多元化补偿形式的四条基本路径。

  记者了解到,除货币补偿外,这四条基本路径包括,“因地制宜探索‘留地’‘换地’‘留物业’‘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这些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此前在浙江温州等地曾有尝试,但并未纳入官方认可范畴。此次国土资源部将这四种方式列入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原则,希望进一步尝试这些方法的适用性的意图十分明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徐德明曾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总结以往试点在补偿与安置方面的经验,做好政策储备。同时,徐德明还强调,2014年国土资源部要加强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协调配合,全面总结近年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践的经验,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准备工作。

  记者了解到,国土资源部已经在组织制定改革的总体框架和思路,需要报中央同意后再实施,这其中,征地制度的改革将是重点内容之一。而国土资源改革领导小组也设立在即,负责新土地改革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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