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新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新制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布以来,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在抓好宣传解读重点条款、全系统五级干部培训等工作的同时,抓紧梳理已有的相关规章,在修订旧规章、制定新规章上全面规划,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特别注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修订、制定规章工作主要依照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旨在努力为贯彻落实新《消法》、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据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分为4章36条,在过去51号令和75号令的基础上,对管辖原则、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处理期限、鉴定以及检测等方面进行了认真修改和统一规范,旨在进一步明确受理投诉的条件,规范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细化了新《消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强调处理好行政调解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从机制上推动形成全社会消费维权的合力,更便于一线执法,确保依法行政,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共5章38条(以下简称《抽检办法》)。《决定》明确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制定专门规章,严格规范抽查检验工作,既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抽检办法》严格规范抽查检验工作程序,强调了省级工商部门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对购买样品检验合格后的处理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对抽检结果的利用作了进一步规范,并对抽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其中,将原来的监测工作制度明确调整为抽查检验工作制度,并按照《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发现和认定的缺陷商品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抽检办法》还明确对依法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抽检工作结果发布也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修订后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共5章58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5月颁布以来,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规范网络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法制支撑作用。在修订过程中,工商总局全面评估《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实践经验,充分收集社会各界的评价反响和意见建议;深入北京、江苏、浙江、广东、重庆等地广泛调研,深入了解网络市场发展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重点研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规制建设中的疑难问题。在广泛听取网络经营企业、行业组织、业界专家、消费者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建议以及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工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此次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3个新规章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