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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购买新房者可自办房产证
时间:2014-01-29 12:44:5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耿诺 

  业主可以自行办理新房房产证,不至于因为开发商拖延办理房产证而发生纠纷;房改房如果丢了产权证,也不用为找原单位而“跑断腿儿”;丢了一张当初缴纳“公维”的单据,过户时也不再需要火急火燎地跑到隔壁窗口去补……昨日,市住建委发布《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位法律专业出身的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这份2009年发布执行了将近5年的文件中,有些条款已经跟不上形势需要,因此的确有必要做出修改。

  不过,市住建委负责人提醒,由于各区县的房屋登记业务一天都不能停,因此在正式文件出台并生效之前,所有房屋登记项目仍旧按照2009年发布的版本施行。当文件正式发布之后,各业务大厅都将进行相应公告。

  开发商办房产证易拖沓

  “以后买了新商品房的购房人能自己办理房产证了。”业务负责人说,原来的老规矩是开发商先统一到建委或者房管局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再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但如果小区的业主多,开发商“无一例外”地都是分批申请办理,时间也就会拖得更长。

  原来的程序还有一个问题—房地产买卖双方必须同时申请。开发商一旦“闹别扭”,不配合业主,业主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房子的产权证。“这就导致有些小区开发商在交付房子之后蒸发,业主虽然拿着购房合同和发票,仍没办法办理产权证。”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本市已经“特事特办”了多个类似的小区房产证。

  而根据新规,只要开发商办初始登记时就同时办转移登记备案手续,所有该开发商交的材料,都一次性提交给政府部门。房屋交付后,购房人只要拿着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就可以随时到交易大厅办理产权证。如果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业主还得提交一个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

  房产证代办费,经常是业主在收房时需要缴纳费用单据上的最后一项费用。而和这项费用绑定的,还有本来应该由业主直接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契税、个人所得税,缴纳给专有账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商的算盘打得啪啪响。每个业主将房屋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代办费一交,开发商还能从每户收到10万元左右的流动资金。”一位业内人士说,交完以上各种税费到办下房产证,一般要半年以上的时间,这意味着这笔钱至少会在开发商账户上沉淀半年,就算是一个只有300户的小型社区,也能白赚3000万元现金的6个月存款利息。

  赠与房产过户时不再公证

  赠与房产过户时要有公证手续,这一条规定已经持续了13年。相关负责人说,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房产继承和赠与都必须先办理公证,再办理房产登记。但正是因为办理公证时需要按照房产价值支付一定比例的公证费,随着房价上涨这笔费用愈发不菲,因此近些年总有声音认为这份文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应执行。

  “我们考虑的是,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本人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相关负责人说。

  但如果房屋业主即赠与方不能到场,还得委托他人办理,这笔公证费就不能再省,以防有人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受赠属获益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二手房过户不要“公维”收据

  在这份修订稿正式施行之前,除了当年就没交过“公维”的老公房之外,如果买卖二手房,房主还得惦记着拿上一张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这次修订中我们发现其实这条也没用,就直接省去了。”业务负责人说,自从《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要求业主无论买的期房还是现房,都得交专项维修资金,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公维”。在入住之前,业主就要将这笔钱存到专有账户上。而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全要提交“公维”交讫证明。

  这也就意味着,当房产又可以上市时,业主应该已经足额缴纳过“公维”。对于这种系统中已经有了充分信息的书面证据,修改稿明着说了句“不要了”。

  丢房改房产权证不用找原单位

  当年作为福利分发给单位职工的房改房,如果房主弄丢了产权证,那可是个大麻烦事儿—原来的登记规范里头规定,“房改房产权证遗失的,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的说明后才能补发”,但有些“原单位”早在一次次的兼并改制中没了踪影,或者干脆破产倒闭,房主想补张房产证,真是比重新买一套房子还难。

  “这一条规定合理不合情。但由于原来的房改房产权证都是单位代办的,有些单位为了避免职工擅自交易,就曾经做过这样的规定。”负责人说,本市2000年初制定的房改房上市出售办法曾经规定过,与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5年的除外)的,上市时应按约定执行。

  但这条约定,早在2003年就该被废止。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就已经规定“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

  相关负责人说,原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同时遗失补证跟房屋上市交易也不是一回事儿,再加上职工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因为没必要,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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