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系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市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的新举措。
我市经历了1992年和2003年两次大规模城市化,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但也为众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困扰。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决定》,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2010年,我市完成了对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全面普查工作,掌握了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数量以及分布形态,建立了全市违法建筑一张图。按照“先易后难、单项突破”的原则,我市先后在包括城市更新政策、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1+6”文件等对《决定》进行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市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将实现从单一业务领域的试点过渡到综合试点阶段,为进一步推进《决定》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释义、审查程序、处理确认和罚款地价、临时使用、拆除或者没收、征收搬迁补偿和补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九章。《实施办法》还对处理工作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对处理试点工作中涉及的身份、违建建设时间、用途、规划确认依据等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对于实体处理确认的条件、罚款和地价的标准、临时使用的性质、拆除没收的适用条件、征收搬迁的补偿标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同时,该《实施办法》还严格区分处理范围,坚持宽严适度、分类处理确认的原则,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违建、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所建住宅类违建不予处理确认;对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从宽,减免罚款或者地价。同时,对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仍限制流转获利、限制征地搬迁补偿标准,使违法者难以从违法行为获取利益。
记者还从相关部门获悉,为有序推进《实施办法》相关工作,市查违办也同时下发《关于坚决查处在建、在售违法建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主要结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电〔2013〕70号)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2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查违办同时下发。《通知》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遏止建设、销售违法建筑的行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继续保持“严查严管严办”的查违高压态势。
据悉,市查违办还将对全市在建、在售违法建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掌握全市建设、销售违法建筑的基础数据并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对在建、在售的违法建筑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对市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案件、媒体曝光案件、全市范围内建设销售的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集中公开曝光。
据了解,该《通知》明确要求各区组织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落实巡查、制止和查处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市规划国土、公安、司法、住房建设、地税、银监、监察、供水、供电部门要落实共同责任,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将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