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广州市人口计生局介绍,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12月16日《京华时报》)
应该说,那些被挡在广州城门外的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大都是外来工人员及其子女,也是广州城的建设者,为广州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付出了个人的巨大牺牲,城市理应善待他们,不该同是一个城市的建设者,却因户籍问题而享受不同的生育政策,从而贻害到其他。按照广州的处罚思路,如果说公平的话,若是双户籍的广州市民超生,就应该取消他们的广州户籍,政府能这样做吗?显然不可能。那么,对非广州户籍的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政府也不应该那样对待。否则,就是歧视外来务工人员。
修改以前的广州市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区,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的”,准予随父或母办理出生登记入户。也就是说,新生儿父母在接受了相关超生处罚后,并不影响其在广州市的正常落户。而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却将违法生育者及其超生子女永远挡在了广州城门外,想在广州落户没门。看似是一项遏制计划外生育的严厉措施,实质上是一种缺乏人性的违法做法。
其实,超生儿没法选择自己要不要被出生,既然他们是无辜的,那么,当他呱呱坠地后就被剥夺了社会承认的身份,就是对其基本人权的侵犯,未免太残酷了。更严重的是,他们将会因为这一歧视性政策而变成广州城里的“非广州户”居民,甚至是“黑户”。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在他们今后的成长过程中,在家庭内部,难以保持同父母共生活。在社会上,将无法享受到现行户籍政策所附带的各种社会福利,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不能平等地同广州市民一样,享受由社会提供的自己应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等待他们的将是另一种被人、被社会遗忘的生活,这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我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立法活动的法制统一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制定的法规制度之间要保持相互一致和相互协调,即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同一层次法规法规不得相互抵触,以捍卫法规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这样来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就与国务院的新生儿落户政策发生了抵触。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并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新生儿落户的政策: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随后,各地纷纷将一律随母亲落户的政策,调整为自愿选择随父随母。尽管这一政策让北京市陡感人口压力巨大,也不得不在2003年开始实施自愿政策。
公安部官员曾义正词严地表示:所有出生的孩子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户口,我们态度很明确,这也是基本人权问题。当然,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不让超生儿因为户籍而一生都受歧视,不能光看管理部门决心有多大,而应重在落实的力度。毕竟,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比如,对广州出台这一歧视性落户政策,相关部门应立即介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