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出台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最近几年,各地在新型城镇化路径的探索和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值得警惕的苗头,那就是将城镇化等同于土地城镇化。一些地方以推进城镇化为由大搞“造城运动”,但由于户籍改革、产业支撑等相关配套跟不上,使得土地城镇化远快于人口城镇化,甚至建成的房子无人居住,形成了空城、“鬼城”。这种“土地城镇化”冒进倾向,如果不通过科学规划加以遏制,任其演化、发展,很可能将城镇化带入歧路。
按国际公认标准,衡量土地与人口城镇化关系的城镇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合理阈值在1至1.12之间,我国明显超出了这一区间。据测算,2000年至2010年,我国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扩大83%,但城镇人口只增长45%,城市用地增长率与城市人口增长率之比达1.85;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2%,但按户籍计算这一数字仅为35%,7亿多城镇常住人口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没有城镇户口、不享受城镇“待遇”的农民工。还有一些农民因拆迁等原因进了城、有了房,但其工作、生活远未“进城”。在很多地方,建新区、造新城、盖高楼大厦已经成了城镇化的“代名词”。甚至一些中西部城镇,尽管产业基础薄弱、财政入不敷出,也在不惜举债铺摊子,走大拆大迁、大拆大建、大兴土木的“造城”之路。
不可否认,土地开发建设是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自然表现。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推进,产业转移、人口流动、财富增长等,势必会给房地产业带来增量空间,也会扩大城市建设的投资需求。现在,我国的城镇化滞后明显,加快推进乃大势所趋。但城镇化的本质是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根本转变,是人的城镇化,不是土地城镇化,更不是城市面积的简单扩张。不管是盖高楼大厦,还是修大马路、建大绿地,目的都应围绕人的需要。如果出发点脱离了人,不考虑户籍、产业支撑、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城市承载力等问题,盲目推进“土地城镇化”、“水泥城镇化”,会滋生大量矛盾和问题。
这些年用地矛盾加剧就是一个证明。一方面,城市土地利用粗放,使用效率低下。据统计,我国内地大中城市人均综合用地已超过120平方米,而东京仅70多平方米,香港不足40平方米;另一方面,随着城镇面积的快速扩张,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不少农民被迫“上楼”,拆迁补偿中的利益纠纷和种种不公平,使得社会矛盾凸显。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强调走新型城镇化道路,这个“新型”的着力点,说白了就是坚持以人为核心。提高城镇化水平,应围绕这个核心,努力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真正纳入到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里来,把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城镇社保体系衔接好,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在实践中,一定要避免拔苗助长、急于求成,而要水到渠成、积极稳妥。解决好了城镇化中“人”的问题,城镇化的水平、质量自然也就提高了,城镇化的“红利”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