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12月3日电 (王新风 陈宓夷)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发挥立法在耕地保护中规范、保障作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例》,并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国家发布的《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成果显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67%、29.98%、50.64%、16.71%,我国耕地质量总体偏低。
湖北省耕地同样存在四个突出问题:
一是耕地养分失衡,基础地力逐年下降。二是田间基础设施损毁严重,中低产田面积增加。三是土壤污染不容忽视。四是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对质量重视不够,且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后续培肥措施,致使其质量明显低于被占耕地。
耕地是获取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最基础的生产资料,耕地质量水平直接影响农业产业结构、耕地产出能力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毒土地里种不出安全的农产品。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和农业生态的环境,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发挥立法在耕地保护中规范、保障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条例》根据全省耕地质量完善保护的形式、任务、重点,在理顺工作体制、强化政府责任,加强耕地保护,完善耕地耕作层的保护,防止耕地土壤污染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规定:耕地使用者应当科学、合理、安全使用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物,防止、减少污染;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粉煤灰、城乡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禁止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