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12月3日电 (王新风 陈宓夷)11月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昨天上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
集体合同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现行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是2002年3月28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制定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式下推行集体合同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介绍,新修定的《条例》兼顾各方利益,着眼于职工的权益的维护和企业的长远发展。一是明确了政府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扩大了集体合同的内容,三是规范了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集体协商的程序,四是强化了集体合同的履约的监督机制。
针对当前湖北省集体协商代表产生不规范、代表性不强、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等突出问题,新修定的《条例》设专章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产生程序、协商代表的职责和保护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区分已经建立工会和尚未建立工会的情形对集体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产生作了规定,突出了各级工会组织在开展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职责,提高了协商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同时,为避免集体协商流于形式,《条例》在协商的提出、对协商要求的回应及回应时间、协商的形式、协商中止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又分别设专章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