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30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包头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境内,总面积388577公顷,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具有生物的自然性、多样性、典型性,是我国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
按照相关规划,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外围为缓冲区,只准从事教学科研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开展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保护区总体规划、超越权限批准进入保护区,否则责任人将被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内蒙古环境保护、林业、公安、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正做好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在主要沟口设置检查哨卡,对进出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