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要求重如千钧。
一年一度的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纵论国计,尤为关注“三农”问题。如耕地保护如何创新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镇化建设中,怎样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发展权?
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人增地减’的矛盾愈来愈尖锐,对未来的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形成潜在的巨大威胁。如何用有限的土地来保障无限增长的人口吃饭问题,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重大课题。”面对严峻的现实,任启兴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有关制度。
他认为,首先要实行基本农田占用公示制度,凡基本农田经批准转移用途后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其次要建立用地听证制度,让社会各界参与对土地价格、用途和利用效果的评价,以监督制约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公益性征地;再其次要建立土地征用项目民主协商制度,对于重大的土地征用项目,要提交当地政协常委会议乃至全体会议协商。
针对耕地严重流失的现状,谢商华委员建议,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耕地保护金制度,并出台相应条例。
法规制度落实难度大,耕地保护责权利不对等,也是当前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对此,杨维刚委员认为应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即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的财政补偿机制,拓展耕地保护基金来源渠道,实行耕地保护与干部绩效考挂钩制度,让保护耕地者受益。
小组讨论中,荣海委员提到:“2009年我国小汽车生产达到1300万多辆,成为世界第一生产大国,带动了一批产业的发展,但我国人多地少,公路建设占用大量耕地。小汽车产业发展如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应认真组织调研。”
耕地质量堪忧,同样牵动着代表委员们的心。“我国耕地70%是中低产田。”林嘉騋委员指出, 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成果,根据自然条件、耕作制度、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技术及投入等因素综合调查和评定,我国耕地质量平均等级为9.80,等级总体偏低,建议实施土地修复工程,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
“农村土地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30年了,但因多年来土地没有及时进行调整,导致部分后出生的农民没有土地,已故农民的土地仍被原户占用,也没有进行第二次重新分配。同时,由于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扶持政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流转,降低了土地产出效益。”刘瑞莲代表在接受采访时呼吁,农村土地需要进行新一轮的调整,引导农民走规模化种植和养殖的发展路子,跳出一家一户搞经营的小圈子。
方兆祥委员也认为,土地流转对农村发展意义重大。他建议,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和服务平台,引导发展新的流转形式,如土地股份合作、土地银行等。
与此同时,代表委员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乱象也表示忧虑。“由于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在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中‘非粮化’倾向严重。”九三学社中央指出。
对此,陈锡文委员也表示,要慎重对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他不无担忧地说:“中央明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占用农民承包地,但是各地还是有很多这种情况,大公司进入之后大多种植经济作物,不种粮食,市场一旦变化,公司一拍屁股就走了,土地都挖鱼塘种藕了,农民拿这个地怎么办?”
农民进城后,如果就业稳定、立足安身了,能否退出农村的承包地?“目前,我们的土地法律制度只对非自愿失去土地的补偿有系统性规定,对自愿放弃、转让土地却没相关规定,不利于土地的流转,使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不能有效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蔡继明委员表示,必须在原有的土地法律制度上“打补丁”,完善关于自愿放弃、转让土地的相关规定,使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能够活起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
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开“药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关系到节约用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问题。”高金榜委员认为,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存在产权主体不清、隐形市场活跃、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收益分配不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相对滞后等问题。
他建议,在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通过土地登记发证,理清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类主体的产权界限,避免产权主体虚置与权能重叠。其次,建立合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此外,还应鼓励试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政策。
“当前农村的主要问题是农民物权缺乏保障,主要表现在农民收益分配缺乏制度保障,家庭承包地缺乏物权法的保障,农村宅基地与房产难以实现市场价值。”冯明光的建议是,改革农村房产管理制度,加快实现农房和农村集体财产价值化进程,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加快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统一市场。
如何确保农村开发用地的所有者权益?胡德平委员建议,一是要严格限制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一次性征收;二是对集体土地转为公益性用地时,一般应采用政府征用的办法,持续付给村民组织租金;三是明确村民组织所属的开发用地的权益,并可自主进入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四是国务院应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规则;五是各地政府在统筹城乡用地上,加大对所属乡镇的规划、管理力度;六是尽快承认农村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城镇化之路在何方
谈及推进城镇化建设,代表委员们频频提到“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
许皞委员认为,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综合整治,是牵连城乡一体化、耕地保护、新农村建设、城镇化等多个方面的关键措施,可以提高建设用地生产效率、避免建设用地侵占耕地、改善农村综合环境。
“盘活了土地资源,推动了城乡建设,拉动了农村消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城乡统筹缺抓手的问题。”方春明代表表示。
讨论中,也有不同的声音发出。九三学社中央指出,不少地方采用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办法,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以制度创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这种制度保证了耕地的总面积,但若缺乏指标性的硬性约束,可能难以确保耕地质量。因此,建议在耕地占补平衡计量时,要探索科学的测算方法,建立耕地质量的监管和检查制度,并加强监管和检查,确保“占补平衡”过程中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谈到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陈锡文委员在小组讨论会上指出:“现在各级政府可能不敢随便乱占耕地,但是各地都在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规划,这个本质上就是拆农民房子,把农村建设用地倒过来给城镇用。”他认为,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使眼前的改革措施有利于农村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尊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此,李冬玉委员表示:“不能因噎废食。增减挂钩应该是解决加快城镇化发展问题的一个现实出路和方向,但必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她建议,完善宅基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做好村镇规划,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实行有偿流转,保障农民的土地发展权。
吴正德委员也提出,要合理分配流转收益,保障农民在收益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具体来说,就是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要充分体现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和财产权,减少指标置换模式。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村民的保障机制,不能简单推行“以宅基地换房”和“土地换社保”的做法,要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发展权和收益权。
“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受益。首先要尊重民意,在土地互换和利用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实行公告共示;凡涉及房屋拆迁等财产权益的,必须征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统一,不同意的不得实施。其次,坚持量力而行,防止大拆大建。农村土地整治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顺应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愿望和能力,先示范、后推进,防止一哄而上,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开展。”民进中央在提案中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