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强化委托业务费管理有关事项。
通知要求,委托业务费一般不得超过工作项目预算的30%;工作项目任务中辅助性的测试、加工、野外施工(如钻探)、软件研制等工作,经专家论证必须进行委托的,委托业务费可以超过30%。
在立项阶段,通知要求项目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应对设置委托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算进行充分论证,经专家审核通过,并经大区地调中心等二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二级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设置。
在设计阶段,委托单位应单独编制委托业务工作方案,明确选择受托单位的方式(即包括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邀请谈判或委托方式等),并细化支出预算;立项(评估)中未经同意设立的委托业务费,设计阶段确需安排的,需经专家评审通过、二级管理机构明确审核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中国地质调查局审批。
此外,委托钻探、坑探、物化探、实验测试等业务,须按工作手段及相应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编制预算; 委托综合研究类业务的,按受托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据实编制预算;委托加工、软件研发、数据分析处理等业务,应明确测算依据,按照具体约定编制预算。
通知指出,受托单位单项委托业务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委托的,应经委托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经立项及设计阶段技术与预算专家审核通过,二级管理机构同意方可直接委托。
通知提醒,受托单位应是法人单位,具备完成委托业务的能力、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具有近期内完成相关工作的良好业绩的,应独立完成委托业务的主体工作,不得再进行转包和分包。
最后,通知严格规定,二级管理机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委托业务费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禁止虚列委托业务费、不按规定确定受托单位、转包和分包、擅自改变设计和调整预算、委托业务费变相回拨等。中国地质调查局将视情节对委托单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收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1年~3年等措施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