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资产化的利弊分析
时间:2010-06-11 16:27:31
来源:《江汉论坛》 作者:罗士喜
一、农村土地资产化的利益
1.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对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等重要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民法通则》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物权法》则把农地产权主体界定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上法律虽然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并没有明确界定“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具体涵义和范围,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的不明确,导致产权主体多元化和产权主体不清。根据一项调查,对于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认识,有60%的人认为是国家的,27%的人认为是村集体的,7%的人认为是村民小组的,5%的人认为是个人的,还有0.45%的人认为是其他人的。而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模糊不清会引发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人为加大交易成本,影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明晰和土地的流转,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农民利益的损失。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模式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所有权主体凌驾于使用权之上,导致权责不明,对使用权主体进行盲目干预,侵害农民使用权主体生产经营的自主性和承包经营收益,影响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再加上许多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缺乏长期预期,导致农民行为短期化,对土地投入不足,重短期投入、轻长期投入,使地力下降、土地产出率持续降低,影响农业的稳定发展。
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把各种资源的产权界定清楚,以实现权责分明,而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产权主体不明,权责不明,已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障碍和阻力,成为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桎梏。因此,明晰土地产权,使农村土地作为一项资产真正发挥其资产化效益势在必行。而通过农村土地资产化,可使农民最终享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或物权权利,使土地作为一项实实在在的资产掌控在农民的手中,从而可杜绝或减少对农民土地的盲目、粗暴干涉、私用乱占土地,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同时,一方面,农民还可以通过自由出售和租赁获取合理的收益,从而获得进城的原始积累,加速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另一方面,由于“只有恒产,始有恒心”,当土地成为农民的“恒产”后,农民自然会加大对农业的长期投入,减少短期行为,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从而增加土地收益和农民收入。
2. 有利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稳步推进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动,二者的互动发展会推动产业的聚集和社会的进步。许多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表明:通过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能够快速推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大规模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而在其中土地扮演着重要角色,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也是“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过程,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土地制度创新的支持,土地制度的创新也会反过来进一步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通过农村土地资产化,可以最大程度发挥土地的资产效益,实现土地增值,保障农民利益,为农民进城提供基本保障,使其摆脱后顾之忧。同时,我国农村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工业化水平综合指数达到50以上,正进入工业化中期的后半阶段。因此,通过农村土地资产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使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或土地物权,提高土地的价值,使农民以合理的价格将原来死的、不能动的财富转变成可以再生更多价值的活的资本,进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使其获得进城的初始资本、使农民放弃土地、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中产阶层数量,促进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而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必由之路。
3. 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长期投入的不足和保障体系的缺失,土地不仅仅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还扮演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角色,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收入来源和基本的生存保险,农民对土地高度依赖。但随着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和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农业或土地收入的相对重要性趋于下降,加上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地少人多,仅仅依靠土地已无法保证基本的生活,土地社会保障的功能将逐步被弱化。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已经认识到仅仅依靠土地根本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所需,更不可能富裕起来,中国几千年悠久的农耕历史和文化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农为本”的思想意识和千丝万缕的恋地情结已经出现转变和淡化。据齐莉梅对广东石基镇的调查,在农村高度市场化和城市化以后,农户依靠小规模耕地,根本保证不了基本生活,更不能保证养老。特别是,有些农民已经较长时期地离开了土地,进入城市或乡村的非农领域,其就业观念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中多数人即使暂时丧失了非农就业机会,也未必把回归农业、经营土地,作为一条退路,土地的保障功能将因此失去意义。同时,由于农业比较收益低,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到承包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许多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对土地进行粗放式经营或将土地撂荒,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因此,在此种条件下,通过农村土地资产化,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使土地向土地经营公司、土地种植专业户集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从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明显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还能有效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4. 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劳动生产效率,增加土地收益
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使土地由集中使用变为农户分散使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化经营与社会要求实施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收益的矛盾凸显。目前的土地块小、零散、不便耕作,影响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的合理使用,使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农业科技创新受到诸多限制,劳动效率较低,经济效益低下,无法实现规模效益和聚集优势,不利于第一产业的做大做强。同时,土地承包大多只能局限在一个村或镇的特定区域中,农民承包土地受到位置、数量、质量、行政力量的约束较大,难以从其他农户中租赁土地,实现土地的集中经营,使土地经营组织等无法获得所需的土地资源。由于难以实现集中经营,无法发挥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优势,土地收益相对较低,也难以吸引社会上的大量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从而进一步制约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业产品、农业科技的创新,使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十分低下。此外,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导致村镇干部“寻租”行为严重,滋生大量腐败现象,损害农民利益,增加了农民负担。而通过农村土地资产化的推行,使农村土地产权明晰、权责分明,从而使农民拥有土地最终的土地所有权或物权权利,可实现土地有效流转,促进土地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这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另一方面还能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使土地向土地经营公司等集中,吸引社会大量剩余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加大农业高科技的投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从而有利于加速农业产品、农业生产技术的创新,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构建现代农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土地收益,促进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
5. 有利于提高农业扶持资金的效益,增强对农业的宏观调控能力
近年来,中央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对农业的巨额扶持资金的效益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或发挥作用较小,并没有使真正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获得相应的补贴,也没有使大部分农业扶持资金真正用在农业生产和发展上。由于大量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土地转包盛行。所谓转包,通常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确立转包关系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签订转包合同。但在转包期内,国家对农业的直接支持和补贴,往往并没有给予第三人——真正的农业生产者,而往往由承包方——非真正的农业生产者所享有,国家对农业的大量补贴和支持资金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并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在不少地区还存在着变相买卖农村土地、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土地,非法占用乡镇集体土地、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等现象,这部分土地不但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而国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转让收益,还每年侵占国家对农业的直接支持和补贴,从而背离国家对农业支持和补贴的初衷。而现行的土地制度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国家对农业的直接支持和补贴直接到农户和村集体组织,由于农户高度分散,从而不易控制直接将农业支持和补贴补贴给真正的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而实行农村土地资产化后,由于实行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可根据对农业生产者所经营的土地数量进行直接补贴,将农业支持和补贴给予真正的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从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充分发挥其效益。同时,由于土地资产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了收益,也会进一步提高农业扶持资金的边际效益,增加其边际产出。此外,实行农村土地资产化还可以增强国家对农业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实行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相比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农业经营主体将大大减少,国家对农业的政策和方针的指导作用将越来越强,这势必增强国家对农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为国计民生提供有力的基础性保障。
二、农村土地资产化的弊端
1. 有可能导致土地贱卖,引发农村两极分化
在农村,由于农民知识和能力等所限,其在土地交易中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交易知识、谈判能力等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与实力较大的土地购买者相比,表现出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同时,农村土地资产化交易初期,由于信息不充分、土地交易制度等不健全,农民不可能充分了解到土地的真正价值,再加上部分农民由于家庭经济基础薄弱、生活困难、意外事件等原因急需土地资产的变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本地的土地购买者或外地的土地购买者通过低价大量获取农民土地资产使用权、经营权的现象,导致土地以较低的价格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使其通过“明正言顺”的土地资产化中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流转,获得巨额收益,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却获得很少的土地收益,使其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其不能从其它方面找到工作,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有可能在农村土地资产化过程中造成不少农民失业,经济贫困,从而导致农村两极分化,一定程度上会激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但上述弊端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设计适宜的土地交易制度和规则,增进农民的土地交易知识和公开市场信息,提倡农民联合起来,以组织形式联合起来参与市场交易,增强谈判能力等来保护农民利益,预防土地被贱买,以最大程度保障农民利益。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向全球制造业大国的转变,对农民工和劳动力的需求量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进城经商或自谋职业,农民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样化。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推算,2006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总数达11891万人,比上年增加705万人,增长6.3%。外出务工收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部分。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前三季度农民务工收入人均1013元,同比增长21.0%。农民将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农村土地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将越来越低,因此,即使大规模推行农村土地资产化,也不会导致农村两极分化。
2. 有可能导致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出现,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农村土地的资产化将使农村土地向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同时采用高效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发展农业生产,资源配置将进一步优化,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量将大大减少,这将会导致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而在我国广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水平较低,工业化发展较为滞后,单单靠农村自身的积累和努力根本无法解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同时,城市本身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也不可能解决如此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再加上,我国大多数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知识和技术水平有限,受培训较少,即使在城市中有就业岗位,也会由于许多农民知识、技术和能力所限而无法适应就业岗位的需要。以上因素都可能使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在农村土地资产化过程中最终成为无业游民,无法获得基本的生存收入,从而对农村的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在农村土地资产集中化、规模化经营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专门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往往由村组织或村干部负责与土地购买者进行交易,集体资产的经营、转让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农民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从而容易引发腐败现象,导致少数人暴富,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损害农民利益。同时,如果集体资产经营不理想,农民无法有保证的或按期获得收益,也会损害农民利益,使农民“既无土地,又无利益”,背离农村土地资产化的初衷。因此,在实行农村土地资产化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促进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控制其经营风险,维护农民的利益,以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使农民获得农村土地资产化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的好处。
农村土地资产化既有利,也有弊,总起来说,利益是主要方面,其弊端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手段、措施等加以控制,其利是远远大于弊的。农村土地资产化使农民真正享有了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或物权权利,使土地作为一项实实在在的资产掌握在农民的手中,使原来死的、不能动的财富转变成可以再生更多价值的活的资本,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