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关于扶持石狮市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
市政府日前专门出台了《关于扶持石狮市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抓好我市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提高全市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民创业增收。
根据该《意见》,农民创业基地将可享受到全方位的政策优惠。
土地方面:基地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核手续,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优先在基地内开展土地规划整理等项目;支持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适度集中经营。
基础设施方面:对通往基地主导产业规模生产、保鲜、加工基地的公路按照“村村通工程”村级公路以上标准进行扶持。优先将基地内电力设施列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建设予以报批。优先支持基地内水利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重点倾斜。
税收方面:基地内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规定落实减免税政策;对新创办的科技型农业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凡进入示范基地内蔬菜相关产业的企业,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泉州市及我市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资金信贷方面:鼓励和支持银行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允许基地内企业以其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意见》还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农民创业基地推进农业产业化。基地内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给予不少于2万元的支持;凡获泉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基地内集中连片安装钢构塑料大棚达5亩以上的,经验收确认,按温室大棚、智能温控大棚分别给予每亩补贴0.6万元、2.5万元;新安装农产品保鲜储存设备且场地库容≥200立方的,经验收确认,按照设备购置款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连片作业采用微灌、滴灌、喷灌及水肥一体化等节水灌溉技术的,经验收确认,按每亩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确认的,给予基地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户)购置新农机具补助按购置款20%给予补贴。
鼓励基地内农业企业严格按国家卫生标准、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大力发展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凡获泉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当年度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三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的,当年度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获得“一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牌”(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证书的,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获省品牌农业企业金奖的,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