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气象局30日联合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计划自今年11月供暖期起,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等地区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试点工作。今年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将初步建立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将率先试行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其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其动态趋势分析;气象部门负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警等级将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Ⅰ级为最高级别。经预测,当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指数将连续3天大于200小于300,大于300小于500,及1天以上大于500时,将分别发布Ⅲ级、Ⅱ级、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区域或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其后两天定性潜势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