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河北历史文化悠久,文物古迹众多,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提升河北文化品位,延续历史文脉,带动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目前,该省已有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3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4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8个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总数位居全国前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苏蕴山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个别地方保护意识不强,保护规划编制滞后,规划的操作性不强;缺乏强有力的保护机制和手段,投入力度不够大;一些地方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对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以及与旅游文化产业的结合不够等等。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2012年,河北省政府将《办法》制定列入立法计划,2013年7月16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经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办法》共分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内容体现了河北特点,突出了创新性。
《办法》凸显政府及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明确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置保护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除此之外,《办法》体现整体保护理念,着重保持本地区的文化和风貌特色。规定,申报河北省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满足具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文物古迹比较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等要求。当地政府应按照保护规划,加强对当地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补充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内容。
苏蕴山告诉记者,《办法》的执行将依法推动保护工作。《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及其保护职责,强化规划编制准入管理;严格特殊建设审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突出纠正违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从制度建设上防范重处罚轻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