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记者赵婉露报道:对于当前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中国式过马路”问题,我省决定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除了加强管理和教育外,还将提高处罚标准。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称《办法》),待正式公布后施行。
记者了解到,经过一审和二审,该《办法》进行了多处修改,撤销了部分条款,并加重了对于行人闯红灯的处罚力度。
行人闯红灯处罚翻倍
《办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穿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或者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被处以10元罚款。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处20元罚款: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另外,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处50元罚款: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此外,《办法》还提出,城市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非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罚50元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该《办法》新增了一些处罚内容,其中提出,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出现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将处20元罚款。
同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处罚标准由此前的20元提高至5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的,或者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由30元提高至50元。此外,非机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处罚50元。
机动车妨碍通行罚150元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办法》也新增了一些处罚条款。其中,在设置了禁止停放或禁止临时停车标志和告示牌的重点路段、时段停车,不按告示牌要求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处罚150元。
同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的,将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