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让水环境整洁有序、水质稳定达标、生态良性循环,为建设“美丽烟台”提供水环境保障。
《意见》明确,到2013年年底,全市重点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河道及水源地基本实现无淤积、无垃圾、无漂浮物。到2014年年底,全市重点河流全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
《意见》提出,在全市重点河流及水源地实行“河长”制管理。“河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河道及水源地的水生态、水环境治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组织综合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市、县两级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河道及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检查指导及“河长”制管理实施情况的考核验收等工作。定期对河道及水源地环境进行巡查,发现破坏河道环境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每月对重点河道及水源地各段生态环境状况以及水质、水情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监测。
烟台市还着力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要求各级财政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扶持,促进水源地区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设立水源地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依据受益区域人口、用水量和财政收入等综合指标核定用水基准,提出专项资金筹款额度,统一上缴到市财政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河道及水源地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补助和考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