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3年工作安排,决定继续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估价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形势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教育乱收费案件数量及违规收费金额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整体来看,教育乱收费行为得到了一定遏制。但群众对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反映依然强烈,与入园、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乱收费屡禁不止,在部分大中城市甚至愈演愈烈;部分地方治理工作还不巩固,教育收费问题中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出来,乱收费反弹的压力不容忽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正确估价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形势,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听取群众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秩序。
二、精心做好专项检查工作部署
专项检查从9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12年秋季开学以来,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其它涉及教育收费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重大的连续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当主要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组织部分省(区、市)开展交叉检查。
三、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梳理近年来专项检查案件和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系统分析本地教育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一)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及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的行为;
(二)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乱收费的行为;
(三)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政策落实情况,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教辅材料的行为;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
(五)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学分制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
(六)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七)公办幼儿园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的,以捐资助学、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费用的行为;
(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九)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四、深入推进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专项检查过程中,要继续加强与教育、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屡查屡犯的学校,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将多收费用退还给家长和学生。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检查,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检查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的建议。
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统计表报送我委(价监局,传真010-68501757)。
附件: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