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城市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高速发展中的中国城市,正在遭遇“垃圾围城”之痛。住建部的一项调查数据表明,目前全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城市被垃圾包围,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75万亩。“垃圾围城”不仅破坏环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也为我国的城镇化敲响了警钟。如何平衡城市发展与垃圾治理的关系,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完善国家垃圾处理法律。只有减少垃圾的绝对产量,解决垃圾问题才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而法律是控制垃圾增长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一系列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但没有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和详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当前我国只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政策,只有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推进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明确垃圾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厘清垃圾处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职责划分,才能有效引导和支持垃圾资源化建设。要出台垃圾处理法律的相关配套制度。垃圾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环卫、商务、税收、规划等多个领域和政府部门,需要不同领域和部门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因此,只有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垃圾处理制度才能得以有效运行。要完善垃圾处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各个地方应根据本地垃圾处理中具体存在的难题,制定本地关于垃圾处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把国家关于垃圾处理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体化、地方化,便于本区域具体执行。
加强垃圾处理的监管与引导。垃圾处理问题关乎公众的生存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是一个关系社会稳定和环境友好的公益性事业。“垃圾围城”问题的破解,不仅需要法律的调控,政府对垃圾处理的监管和引导也至关重要。政府应全面启动全国城镇“垃圾围城”调查,掌握城镇垃圾围城问题总体状况,如实透明地评估环境风险,并制定长、中、近期治理目标与规划,指导垃圾治理工作。要建立城镇化过程中环境保护优先机制,特别注意在高速发展的中小城镇设立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有条件的中小城镇应推广和坚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及垃圾处理的完整链条。要强化对高危垃圾处理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关注医疗垃圾、化工废料、电子类废弃物,加大对垃圾违规处理的处罚力度。要构建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免费发放简便易用、分类细致的家庭垃圾回收装置(不只是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两种垃圾桶),对可利用垃圾付费回购,不可利用垃圾收费回收,对电子垃圾、电池等高危垃圾建议付费回购,以减少随意丢弃垃圾的危害。
大力发展垃圾处理产业链。城市垃圾中含有很多可被利用的“资源”,例如在生活垃圾中,铁、铜这些矿物的含量并不比在矿产资源中的低,废旧电池中所含铅、锌的比例就比矿产资源中的含量还高。从某种意义上说,城市垃圾其实是另一类矿山。据统计,我国若能实现城市垃圾的回收利用,则每年可以创造出2500亿元以上的产值。因此,需要加快对垃圾进行合理开发,发展垃圾处理产业链。由于“产业链”中各个要素相互联系,互成一体,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其他要素,因此,要把“产业链”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规划和培育,包括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加工、交易、资源回收等各产业环节的协调发展。要建立符合经济性前提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符合经济性前提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是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基础,但国内垃圾处理产业前后端链条环节间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垃圾处理前端环节已成为制约产业规模化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建立起符合经济性前提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显得十分急迫。此外,还可以引入大型垃圾处理连锁企业,解决垃圾资源回收投入高、技术要求高等问题,并在行业政策、税收优惠、资金投入上给予其大力支持。
鼓励社会参与垃圾处理。建设美丽中国,破解垃圾围城困局,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鼓励社会参与,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制度设计。要做好制度设计,制定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协同参与垃圾分类处理的推行机制,制定公众行为规范,促进“减量、循环、自觉、自治”。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平台和空间,鼓励社会组织承担部分垃圾处理引导、指导、监督、技术服务、宣传教育等任务,使社会组织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应鼓励社会组织创建非营利性社会企业参与公益性较强的垃圾处理环节,并开发和开放垃圾处理服务市场,推行垃圾处理综合服务模式,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吸收社会力量,进入垃圾处理服务市场。要落实惠民政策,建设垃圾分类处理教育中心,做足做好科普教育与科技创新示范工作,提高公众认识。要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垃圾集中分拣厂和资源利用厂,建设“回收站(点)、分选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