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记者从杭州市政府获悉,备受关注的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定于当日出台。该政策明确,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要按照评估价与当时经适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据8月16日《京华时报》)
杭州市的经适房新规有其合理与必要之处。一方面是用内部循环、回购、出售收取55%土地收益等办法,盘活了经适房,不仅满足了一些人因自身情况变化而转手、转让经适房的需要,同时也可以让更多更需要经适房的人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用5年内转让对象必须是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者,5年后政府收取土地收益等具体条件,抑制了利用经适房牟利的情况,保证了政府利益、公共利益。
但需要关注的问题显然是,经适房是保障性住房,其建设、配售等一系列政策和制度设计,初衷都是政府投入,为了保障特定的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也就是说,一方面,经适房的实质理应终身为保障性,不大合适通过上市交易,将其由公洗私,由白转黑,由保障性住房变身为商品性住房。另一方面,即便是经适房可以转让与出售,可以变身商品房,政府也不能成为得利者。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频频与民争利的情况下,政府收取买卖差价的55%的得利,而且还以土地收益为名目,这难脱与民争利之嫌。
换一种说法,经适房出售合法化之后,对经适房进行出售,持有者自身可得利近45%,明显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即便排除其中很多人取得时即资格作假、权力偷吃的情况,人们在不再需要经适房的情况下,明显是很乐意将其出售的。这无疑意味着地方政府将会取得一笔数额不菲的经适房出售得利,也就是55%的土地收益等。那么这部分钱,其去向何处?无论是全归公共财政,还是一文不少地完全用于经适房等保障房的再次投入,都难保地方政府不会因为追求这55%的得利与土地收益,追求资金的循环甚至是回报,而变身为经适房出售的鼓励者甚至是推动者。倘若如此,经适房的申请资格审核等工作,就更加难以保证公平与公允了。
因此,以笔者之见,经适房可上市交易做为适用之策、权宜之计或许没有什么不可,但不能成为长期政策。而且即便是做为权宜之计,相关政府部门依然要做好收益的合理与科学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公开与透明工作,避免55%的土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和一些部门、一些官员与民争利驱动和粉饰政绩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