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的要求,我市本着“立足实际、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的原则,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据了解,在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中,金昌市进一步降低了本市农民到城镇登记落户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和规范了市外人员到本市登记落户,具有很高的“含金量”:凡我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员,在区(县)或建制镇建成区或规划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登记常住居民户口。对长期在金昌市固定单位务工,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具有高级技工、技师职称的农民工,可不受是否拥有产权房屋条件的限制,准予其在固定单位所在地办理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另外,对来金登记落户的市外人员,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基本准入条件。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亲属随迁入户。在我市市区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在县城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不受是否拥有产权房屋条件的限制,在其投资所在地申请迁入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居民户口,也可准予其近亲属3人迁入落为金昌市常住居民户口。同时,在金昌市市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县及建制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本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据了解,为保障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我市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政策待遇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衔接、与户籍制度相关的就业、入学、医疗、社保等配套政策,逐步缩小原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政策差距,真正实现“户籍一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