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以新标准对74个城市进行了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于是十大污染城市赫然诞生,不禁引人侧目。然而“十大”里,河北又以7个“高居”榜首,着实让河北尴尬了一把。
所谓知耻后勇,作为河北的“老大”石家庄,率先于6月18日出台了《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这里面有些具体的措施,比如污染企业整治、交通车辆管制等,明确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
就在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情况,并给出了准确的定罪。看来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一公布,有些地方和部门确实已经坐不住了,于是治污方案和治污法律也就纷至沓来,那么这些方案和法律有没有必然联系呢?
答案肯定是有的,任何方案措施没有法律做依托,都将变成空中楼阁,可以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解释,来得如同及时雨一般,给各地的治污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大气雾霾、河流污染……可以说已让群众对污染问题,怨声载道,但我们的污染事件依旧频频发生。从“两高”公布的案例来说,污染者和污染企业受到的处罚依然较轻,拿2010年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来说,法院对紫金矿业的判决,罚款近乎等同于直接经济损失,相关负责人也只给予了三年左右刑期,但对于近万立方米含铜酸性废水流入汀江,水域受重金属污染的事实,这些处罚显得如此之轻。
目前我们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条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七大法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三大法规,最早的是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最新修订的法律条例是2003年,离现在也已十年有余。十年之间,雾霾、土壤重金属污染和沙化、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逐渐严重,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标准依旧停滞在十年前,环境责任的承担上也侧重于“轻罚”、“轻刑”理念,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杜绝环境问题的产生,对于重大污染环境主体,无法起到警戒作用。导致了部分人和企业铤而走险,以低成本、低风险,大肆破坏自然环境,换取个人和企业的高收益。
瑞士的环境保护和国土治理是举世公认的,瑞士对环境保护有着严格的立法,例如明文规定谁伐一棵树就得种一棵树,乱砍伐者要受到法律制裁。政府的环保措施既严格又具体,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都要有绿地植被覆盖,不允许有一块裸露的土地。即便是施工工地,也要临时用帆布围起来,不让尘土飞扬。“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现在看来,是时候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了,要明确标准,充分借鉴瑞士等国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将环境污染等违法事项引入刑法,加大环境犯罪惩戒力度。要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个人加大定罪,对屡教不改的企业,罚到“资不抵债”。当然,相关职能部门更应该加大打击力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而不能为了一时之利,进行庇护。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中就有生态文明建设。所谓生态文明就是打造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一种文明形式,“乱世当用重典”,要想建成生态文明,是时候用严法重典了,因为这关乎我们的子孙后代生存,关乎国家长远发展,还因为污染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