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是《价格法》实施15周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价监局和中国价格协会联合召开纪念《价格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
会议认为,《价格法》是在价格领域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国策的重要法律,明确了我国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规范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法实施15年来,已经形成了以《价格法》为基础,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涉及的价格条款为重要支撑,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反价格垄断规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各省出台的价格方面的条例、规定等法规、规章为配套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会议强调,15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规范政府和经营者价格行为,强化市场价格监管执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指出,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转变政府职能本身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快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抓紧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坚决放开应当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抓紧完善市场价格调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抓紧完善价格听证、成本监审等规章,规范政府自身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副司长季怀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杨圣明教授,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所长刘树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许光建教授、法学院孟雁北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贺丹博士,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价监局、法规司,中国价格协会有关负责同志;以及辽宁、安徽、湖南、浙江、广东、广西、陕西等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检查与反垄断机构的负责同志出席了座谈会并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