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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应以盘活村镇经济为前提
时间:2013-05-27 20:33:19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作者:林 江 

    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是“城镇化和统筹城乡相关改革”,内容包括研究和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投融资体制等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等。我认为上述重点工作对于广东下一步推动城镇化进程,实现广东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至关重要。

  城镇化率越高不一定越能拉动内需,从长远看,必须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城镇化战略

  “城镇化是改革的最大红利”,要继续推动城镇化进程,就是要继续鼓励更多的农村人口到城市居住。毕竟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出发,城市人口越集中,越有机会和条件提供大规模而有效率的公交运输、医疗和教育等服务,而商品批发、零售、餐饮、物流等与内需息息相关的行业也将得以快速成长,内需被激活又会反过来刺激制造业尤其是先进制造业的复苏和可持续发展。对于广东而言,此时我们不再需要高度依赖外贸出口的增长来维持经济成长,从而真正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但是,上述城镇化率越高越能拉动内需增长的说法不一定能够成立:一是如何判断某一位在城市居住的人士是暂时居住还是永久居住?如果属于暂时居住而其户籍依然在农村,又如何判断该人士何时会返回原居住地?二是即使其短期内不会回到原居住地,其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本人享受医疗、社保乃至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是否与拥有本地户籍人士一样?据测算,一名在城市居住人士的年平均费用是8万元,按照目前7亿城市人口计算,城市人口一年需要花费56万亿元,这笔钱从何而来?不可能全部源于政府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至少相当部分资金需要依靠民间渠道筹集,但是民间资金投入基建项目的前提是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观,否则在城镇化进程中会衍生出产能过剩的问题。更有甚者,农村人口过度向城市迁移会带来城市承受力不胜负荷,尤其是地方财政支出捉襟见肘,同时还会出现以环境污染、交通拥堵、就业压力庞大、房地产价格畸高为特征的“大城市病”。因此,从长远角度出发,广东必须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城镇化战略,那就是在地城镇化。

  在地城镇化战略就是农村人口不离开农村,把农村建设成为新型的城镇

  在地城镇化战略的特点是农村人口不离开农村,而是把农村建设成为新型的城镇。从国际经验看,城镇化并非都是建设大规模的人口聚集的特大型城市,恰恰相反,是发挥中小城镇的作用。例如瑞士,其真正算得上大城市的只有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苏黎世,瑞士的首都伯尔尼只能算是中小城镇;再如德国的首都柏林,其繁华程度难以望广州之项背。

  对于广东来说,由于过去30年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在珠三角地区工作和生活,让这些人群都集中迁移到广州、深圳这样的城市,一是这两个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不胜负荷,二是难以让这两个城市提升消费层次,反过来制约了内需的扩大和广东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转变。因此,广东在地城镇化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通过盘活村镇的集体资产,让村民们在不离开其原本居住地的前提下得以安居乐业,我们可以将此项工程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所以说是新农村,是因为目前的大多数农村已经跟农业没有太大关系了,我们不应称这些目前居住在农村的人员为农民,而只能说是村民或者居民。我们改变的不仅仅是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牌子,更重要的是游戏规则以及人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改变。

  在地城镇化的第一步是盘活村镇集体资产,在此前提下让有条件的中心镇向镇级市方向发展

  目前广东的村镇普遍建立了经济联合社和总社,但是这种经济组织既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村民作为经济联合社名义上的股东并无法对该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决策施加任何影响,如此一来,容易产生村长和村支书“劫持”集体资产甚至产生私相授受等腐败现象。因此,在地城镇化的第一步,应该是把村级的经济联合社和镇级的经济联合总社的股权作彻底的市场化,先让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村民的股份进行估值,并允许其按照估值把股份折算成新成立的村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让其成为公司法下可以有效行使相应权利的真正股东,让股份公司得以在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前提下聘请职业经理人对集体资产进行有效运营,从而让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在村镇集体资产得以盘活的前提下,广东目前有条件的中心镇完全可以向镇级市方向发展,即完全按照宜居的标准来规划建设一个城镇,省政府则鼓励这些城镇按照自身的条件和优势来发展合适的产业,从而为辖区的居民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同时,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通过协商,就提供镇村居民(村民)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的来源作出合理安排,主要是对财力较弱的镇提供财政转移支付。如此一来,以村镇经济盘活为前提,镇级市为依托,村民离土不离“村”的广东新型城镇化的雏形将得以形成,伴随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广东将在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上为全国其他省区推进类似的改革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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