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环办函〔2013〕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为保障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水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8〕117号)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