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致死,牵扯国家机密?》追踪
亲人失踪死亡,家属怀疑他杀,警方却拒不立案。河南省西平县农民樊晓才的家属,以诉求警方信息公开的方式来维权。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判处警方所谓“保密”行为违法,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方公布死亡案件的检验、鉴定和勘验报告。
农民工之死引行政诉讼
2011年12月24日,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的一处建筑工地上,43岁的农民工樊晓才在参与一场斗殴后走失。3个月后,尸体被发现漂浮于附近水塘。当地警方经尸检判定,樊晓才为“生前溺水死亡”,不予刑事立案。
樊家不服此说,认为樊晓才的死与当晚的斗殴有关,就向警方提出申诉,并向检察院反映,要求刑事立案,都被驳回。2012年8月22日,樊晓才家属向漯河市郾城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披露调查过程,被拒绝后又向郾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被裁定不予受理,又上诉至漯河市中院。
2013年1月22日,漯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要求郾城区法院受理死者樊晓才妻子白文平起诉郾城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之后,郾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死因初查不属国家机密
被告郾城区公安分局(现更名为城关分局)在诉讼中辩称,公安机关承担着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诉讼所涉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初查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授权实施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在此过程中的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等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且,上述材料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依法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内限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除办案人员外,其他人无权知道。
4月28日,郾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则支持了原告方的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漯河市城关公安分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对樊晓才之死不予立案,该案没有进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等程序,而该法又没有对立案前的初查作出明确规定,所以被告方的初查行为并非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司法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白文平作为死者妻子具有对丈夫死因的知情权。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漯河市城关公安分局拒不公开樊晓才死因调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须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公开樊晓才死亡案件的检验、鉴定、勘验报告。
原告上诉求公开尸检照片
昨晚,原告白文平代理律师常伯阳证实,原告虽然在一审中胜诉,但部分诉求仍被法院驳回,所以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我们要求警方提供樊晓才浮尸现场,和解剖过程的照片,被一审法院驳回。”常伯阳说,这些照片很可能解答樊晓才死因疑点,所以家属一直急于看到。而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这些照片涉及死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如果不当传播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的稳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而不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只能由被告安排原告查阅等“适当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常伯阳认为上述说法纯属主观臆断。“死者樊晓才的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应该由其家人负责,不需公安局和法院操心。而且,所谓信息公开只是提供给家属,并不是针对公众。”
截至昨晚,常伯阳仍未获悉被告方是否上诉。根据之前家属与其打交道的经历,常伯阳认为,一审法院称被告就相关照片,应安排原告通过查阅等“适当方式进行信息公开”的判决,不具备强制力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