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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时间:2008-05-15 16:41:15  来源:城市化杂志  作者:编辑、整理李涛 

    政策资讯

    《全国地灾防治“十一五”规划》发布实施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发布并实施《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灾防治工作的规划。规划要求:“十一五”期间,要全面完成山区丘陵区地灾调查,在地灾重点防治区建立相对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使已查明的受地灾威胁人数减少30%。

    太湖等四大流域防洪规划获国务院批复

    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海河、太湖、辽河、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根据规划,到2015年,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太湖流域,以及松嫩平原、三江平原等主要粮食生产基地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辽河干流石佛寺至盘山闸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其他主要防洪保护区基本达到50年一遇。松花江流域哈尔滨、长春市的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

    应急指挥中心要求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日前发出《关于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紧急通知》。《通知》提出,各地要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清缓急、突出重点,自救为主、政府支持,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原则,抓紧编制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金融“十一五”规划敲定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由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共同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规则》阐明了“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我国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指导原则和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创新机制等八个主要目标,明确把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全面提升金融业竞争力等六项工作作为金融业工作重点。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财政部日前发布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表示,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订的。细则共计34条,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免税范围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规划法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此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国城乡规划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将建立

    建设部日前发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意见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同时意见还要求,地方配套法规要进一步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内容、程序、条件要求。

    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统一标识发布

    为强化全社会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依法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意识,国土资源部2月15日正式发布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经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产生的基本农田标识,由红色衬托下的五星、绿色的田野和金黄的稻穗创意而成,蕴含着庄严国土上的基本农田,呈现一片丰收的景象。

    燃料油消费税开始全额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即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农机补贴将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为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投入,2008年中央财政将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0亿元,实施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农牧业县(场)。此外,为满足农业灾后重建和春耕生产需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财政部、农业部已于近日向地方预拨了资金,预拨时间比上年提前了10天。

    灾后重建土地可“先用后批”

    为了加快灾后重建速度,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原貌,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做好灾区抗灾重建中用地和地质服务工作的公告。公告要求,对抢险救灾急需或灾毁的输电设施、交通设施、房屋重建等用地,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重建后由临时用地单位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灾毁的输电、交通等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也可先行用地,建设单位应在灾毁设施建成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闲置房产用地将征增值地价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从闲置土地、农村闲置宅基地、工业用地等方面,提出了我国集约利用土地的一系列新举措。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提升15%

    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并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将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新的控制指标。在2004年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基础上,《控制指标》将投资强度标准普遍提高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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