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教委下发通知,要求所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不称“大学”,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
据了解,此次改名旨在准确体现学校办学类别、办学层次,明确区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的名称。按照规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可以为“××进修(专修、培训、自修、补习)学院或中心”,不称“大学”,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
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各校将以现有的办学许可证有限期限为标准,作为学校变更名称的最后期限。学校可按照“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允许名称变更前入学的学生,在结业时可以选择取得按原来校名颁发的学业证书。变更校名确有困难的,可将达到校名规范要求的时间延长至办学许可证的下一个有效期内,并书面承诺在下一个有效期内达到校名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