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专家支招:走出城中村征地困境
时间:2010-03-25 09:28:11  来源:新京报 

  “仅靠列举难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为何难界定?

  “公共与商业,泾渭并不分明”

  沈岿通过各个案例的研究发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划分不是泾渭分明的。比如说地铁,它是公共交通设施,整体上讲符合公共利益,但也带点盈利性质,比如北京地铁4号线就是交给香港一家公司经营的。

  还比如,一个县政府征了农村一片土地,理由是办个小学,好像也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列举事项当中教育这一块。但当地村民反对,理由是当地的小学已足够当地小学生读书了。随后双方就会有各自不同意见。

  所以关于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不能简单地使用列举方式。有可能列举在内的事项都存在争议。

  如何精准界定公共利益?

  法规列举+民主程序

  沈岿认为除了法规列举以外,还应加上一个民主程序。即政府应先把项目提出,让更多人知道,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通过民主的程序来进行讨论。

  在规划阶段就应该有一个讨论、界定的程序。征收阶段也应该有一个讨论。如果是商业开发,就不能叫做征收,只能说是一个谈判,那是所有权的一个转移。

  公共利益无非是多方利益主体寻求一种妥协或者一种平衡。把利益博弈的过程公开化,使政府在阳光下行政,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了政府决策上的压力。

  “被拆迁人应分享土地红利”

  新京报:不少地方官员抱怨,如严格按法律,几乎没法成功征地,城镇化的步子就会放缓,进而影响到地方的发展,和官员的政绩。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王锡锌:官员所谓的苦衷,不是其违法乱纪的理由。

  新京报:城中村改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王锡锌:城中村改造关键的问题是,要让那些失去土地的人也能公平地参与分享土地红利。开发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让一些人获益的同时,断绝另一部分人的生路。

  新京报:有专家认为,政府规划前应先征求民意,那这样是否会降低经济发展的效率?

  王锡锌:会,但必须那么做,因为广泛讨论本身,即是对项目属性的界定,同时也是一个监督过程。现在很多所谓的公共利益项目,直到投入使用,人们才发现其实是商业开发。

  无论征地是以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还是旧城区改造等任何名目进行,都要经过法律和民意的检验。

  新京报:仅靠公众讨论能解决所有问题?

  王锡锌:讨论本身是一种表达机制,而非决策机制。所以,公共讨论进行的同时,还必须激活人大的监督权。当政府不顾公议,执意进行公众认为非法的土地拆迁时,人大启动监督权,通过法律途径制止违法行为,就可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防止出现群体闹事和当众自焚等恶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新京报:除了上述机制,还有什么途径?

  王锡锌:个案的检验。政府更改土地规划,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就必须征收农民土地,发一个征收决定,这就构成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行为承受方,就是被拆迁的农民对项目是否为公益、补偿是否合理等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进行行政申诉。

  新京报:上述开出的药方,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这些是不是超出了目前的国情和土地法规本身呢?

  王锡锌:没有。公众的讨论,媒体的报道,人大的监督,法院的司法审查,在中国都是存在的,只要激活它们,让它们发挥作用就行了。这没有牵扯到任何制度的更改。(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