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使用者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据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于2012年8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