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阜康市郭先生因为乱停车被城建监察大队罚款五千元钱。(3月25《广州日报》)
阜康市城建监察大队给出的解释是,郭先生的违章行为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第27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42条的规定,“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解释似是而非,根本就经不起推敲。
不错,的确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这项规定根本就不是针对“乱停车”行为的,因为“乱停车”行为归交警部门负责。交警部门对于违章停车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是不扣分,罚款200元钱以下。既然此事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城建监察部门就不应该插上一杠子,抢人家的饭碗。
城建监察大队插手这种事情,就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其本质根本不是为了治理违章行为,而是为了敛财。如果任凭这种现象继续下去的话,那各地城建部门就会争相效仿,大肆谋取不义之财,就会国无宁日,民无宁日。因此,必须纠正这种要钱不要脸的做法,免得谬种流传,贻害无穷。
公路乱罚款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利益驱动。“要想富,就上路。”公路罚款无本万利,来钱迅速,地方财政和执法机关“双赢”。因此,许多地方出现“钓鱼执法”甚至“养鱼执法”,那就是也就针尖上挑毛巾——不足为奇了。
当公路乱罚款成为执法机关乃至地方财政的“财源”的时候,各地岂能不趋之若鹜,乐此不疲呢?乱罚款增加了运输成本,危害交通安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肥了个别部门、少数人员,坑害了大多数群众。必须严厉打击,严惩不贷,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邪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