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化上升到各级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标后,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家庭农场”。这一概念之“新”,是相对国人所熟悉的国营农场、集体农场而言。可以预见,“家庭农场”所寄寓的变革愿景如果兑现,将为构建大农业、大农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据悉,上海的松江、湖北的武汉、吉林的延边、安徽的郎溪等已培育出了一批家庭农场,这些家庭农场在提高土地的集约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如何真正把家庭农场与正在大力推行的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仍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城镇化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解决居民的就业和收入提高问题。特别是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如果不能获得更多的就业岗位并扩大收入渠道,要想真正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难度是相当大的。仅仅依靠城镇化建设,不可能全面解决农村居民的就业和收入增长问题。如果农村居民全部进入城镇,粮食由谁来生产、经济作物由谁来种植都会成为难题。所以,发展新农村,提高粮食及各种经济植物的种植水平,对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仍然十分重要、十分关键。
那么,探索家庭农场这种新的土地经营模式和粮食等经济作物新的生产方式,就成了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一方面,通过加快城镇化建设有效吸纳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让更多的农村居民进入城镇,与城镇居民一道,开辟新的发展空间,营造新的发展氛围;另一方面,将没有能力和条件进入城镇从事工业生产,但具有较高农业种植水平的农村居民留在新农村,继续发挥他们在农业生产方面的作用,通过家庭农场拓展就业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将使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得到有效改变,形成城乡互动、城乡共赢的良好局面。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家庭农场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尚未建立,环境尚未营造,特别是政策环境尚不具备全面推广家庭农场的条件。如何通过环境的改善、氛围的营造,使得家庭农场的概念迅速为广大农民接受并付诸实践,需要上下齐心,协调配合,共同努力。
首先,要让土地流动和集中适应家庭农场的建立。现在,土地的使用权大多分散于各个家庭,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投入产出效益也不高。特别是劳动力严重缺乏的家庭,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更低。如何通过流动,将土地流转到有条件建立家庭农场的家庭,需要有关方面出台相关的政策,既让建立家庭农场的家庭有土地生产与经营,也让流出土地的家庭有相对固定的收入。城镇化无疑是土地腾仓、土地集中的一种有效形式。一旦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家庭农场建设的步伐也会加快,家庭农场主才会有地可种、有地可经营。
第二,要在法律上给家庭农场以名分。只有法律上有了名分,有了保障,农民才敢去注册家庭农场,才敢于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投入、改良。不然,农民是不大愿意冒这个险的。那么,要想全面推广家庭农场,就必须尽快在法律层面对家庭农场作出定义与界定,让家庭农场的土地不会因为政策变化或其他农民的行为变化受到伤害。这其中,已经被城镇化推到城镇居民行列的农村居民,应当及时将土地交出来,划归到家庭农场之中。而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也要尽可能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对农民利益的侵犯与影响。
第三,要在政策上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没有政策的支持,家庭农场也是很难真正发展起来的。按照中国的现状以及农民对政策的理解与接受,政策支持必须要务实,要能够让家庭农场主们看到希望,得到实惠。这就要求,政策要对家庭农场在税收、金融、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以国家保险的方式维护家庭农场的利益,同时减少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行政干预。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可能接受家庭农场这个新生事物。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把精力放在了城镇化建设方面,很少重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农业的产业化生产,如何处理好家庭农场与城镇化之间关系,不让城镇化挤压农业产业化、干扰家庭农场的建设,也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如果家庭农场能够全面推广并产生积极效应,那么,家庭农场将成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补充,与城镇化形成良性互动,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矛盾,也可以大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使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有效缩小。